一、责任范围
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职业病防治法》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令、决定、通报、通知等,负责全矿采煤方面的安全技术工作,并对总工程师、生产副矿长负责。
2.参与制定“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和应急救援预案,并协助矿长、总工程师组织实施。
3.在总工程师的领导下,积极做好所分管范围内的安全技术教育、技术革新;及时推广和应用先进技术,总结交流先进经验。
4.安排并指导采煤专业技术人员研究、编制采煤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审查。
5.当生产现场情况发生变化时,及时提出技术安全方面的措施,并保证安全措施的落实兑现。
6.督促检查分管范围内的工程质量和安全质量,实现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达标和安全目标。
7.负责分管范围内的安全技术工作,针对安全检查中的安全技术问题和薄弱环节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及时解决。
8.参加矿安全办公会和安全大检查;参加采煤专业事故分析追查会议;参加研究矿安全措施和计划。
二、考核标准
1.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罚款100元。
2.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罚款100元。
3.未及时组织有关人员编制采煤专业安全技术措施,或编制的措施不合理,罚款100元。
4.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有明显不足或缺陷,审查中没有发现的,罚款100元。
5.采煤工作面初采、初放、未进行专门的技术指导,罚款100元。
6.未按规定检查采煤工作面规程、措施的执行情况,罚款100元。
7.采煤工作面现场条件发生变化时,未及时组织制定、补充相关的安全技术措施,罚款100元。
8.分管的采煤专业发生技术责任事故的,罚款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