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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部长(采煤)安全生产责任制(煤矿)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21-08-23 14:11 来源:煤矿安全网 副部长 安全生产责任制 煤矿

  一、责任范围

  1.在生产副矿长、总工程师、采煤副总和部长的领导下,负责本部门采煤业务管理工作。

  2.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采煤专业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各项安全技术规范。

  3.精细编制矿井年度采场接替和月度生产作业计划,确保矿井接替正常,并有利于矿井的安全生产管理

  4.抓好现场安全技术管理,及时查处安全隐患和解决技术难题,重点抓好顶板管理工作。

  5.参加采煤方面的抢险救灾、事故调查分析和追查、处理工作。

  6.参与制定采煤技术重大方案,组织编制、审定规程措施,并督查落实情况。

  7.做好采煤专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8.开展采煤工作面的工程质量检查、验收、评比、考核工作。

  9.积极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经验,开展提高采煤生产效率的技术创新及安全生产科研攻关。

  10.加强业务学习,做好本部门及区队采煤技术人员的技术培训和业务指导工作。

  11.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

  二、考核标准

  1.未贯彻执行国家对煤矿生产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方针政策,罚款200元。

  2.未能贯彻安全生产方针,不积极参加各类安全生产会议,不能深入现场掌握和检查生产情况,罚款200元。

  3.不积极参与制定采煤技术重大方案,组织编制、审定规程措施,并督查落实情况,罚款200元。

  4.未按时编制年度采场接替和月度生产作业计划,确保矿井接替正常,并有利于矿井的安全生产管理,罚款200元。

  5.未及时参加采煤方面的抢险救灾、事故调查分析和追查、处理工作,罚款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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