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责任范围
1.在矿党委、纪委、部长的领导下,对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和纪检监察审计安全工作负有全面组织与管理的辅助领导责任。
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关于纪检监察审计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上级指示,并把围绕安全生产所要做的主要工作列入年度纪检监察审计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及时纠正纪检监察审计工作中的失职和违章行为。
3.在开展廉洁文化建设、党风廉政宣传教育、反腐倡廉警示教育、审计监督等工作中,做好安全保障,确保参与者的安全。
4.对接上级审计部门,对审计结果进行监督整改,对于整改不力或给矿井造成重大损失的,牵头组织追查。
5.在信访举报案件的初核和案件审查工作中,负责安全职工作,确保被调查、谈话等相关人员的人身安全,并制定好安全方案。
6.做好矿井信访件及相关违规违纪行为的保密工作,并确保资料保留的完整及资料的防火、防盗等工作。
二、考核标准
1.未认真履行职责,监督检查问责不到位罚款50元
2.对各项审计结果监督整改不力的罚款50元。
3.没有认真开展廉洁文化建设、党风廉政宣传教育、反腐倡廉警示教育的罚款200元。
4.不认真落实信访举报案件的初核和案件审查工作的罚款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