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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长安全生产责任制(煤矿)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21-08-23 14:52 来源:煤矿安全网 部长 安全生产责任制 煤矿

  一、责任范围

  1.部长亲自抓部门安全,做到措施具体,责任到人。

  2.经常组织本部门的职工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

  3.深入生产现场,了解安全生产情况,组织收集矿井安全生产信息,并及时提供安全信息资料。

  4.持续不断地采取多种形式对部门人员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增强法律意识和法律观念,使大家自觉约束和规范自己的行为并敢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5.积极参加矿组织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对矿井生产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6.全面提升合同、招标、工程预(结)算、计划、统计、经营绩效考核、工程管理、固定资产管理、内部市场化建设、法务风险等经营管理工作,为矿井经营管理、效益增长献计献策,为领导层经营管理决策提供依据。

  7.负责牵头制定公司生产经营、内部市场化建设、法务风控、固定资产管理的相关制度编制。

  8.负责公司展前可持续发展、当前经营指标的制定及整体资源优化配置工作。

  9.认真执行保密法规,对计划、统计、招标、合同、内部考核等资料实行安全密级管理。

  10.保证部门的公共物品、办公设施不受损坏,休班期间安排专人值班。

  11.完成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交派的其他工作。

  考核标准

  1.未参加相关的安全工作会议,未落实领导要求的安全工作指示,罚款200元。

  2.不能及时传达公司领导及上级部门下达的有关决定和指令,对领导安排布置的工作,不能按时督促检查落实,罚款200元。

  3.各项管理制度,不健全、不完善的,未落实责任人,罚款200元。

  4.安全制度宣贯、执行不到位,罚款200元。

  5.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党委指示决定决议不及时到位,罚款200元。

  6.未能做好职工思想工作,不关心职工生活,工作不注意方法,不能调动全部职工的积极性,罚款200元。

  7.未按要求完成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罚款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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