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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支部书记安全生产责任制(煤矿)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21-08-23 15:29 来源:煤矿安全网 党支部 书记 安全生产责任制 煤矿

  一、责任范围

  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和《煤矿安全规程》,以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命令、决定、通报、通知等,并结合本队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措施,在实施过程中起到监督保证作用,是全队安全生产管理第一责任人。

  2.支部书记是队安全宣传教育的第一责任人,与队行政负责人共同抓好安全工作的同时,认真抓好职工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3.负责对本工队职工进行安全思想、安全法规和遵章守纪教育,抓好安全三化工作,不断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质量意识、服从意识,提高自我保安能力。

  4.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积极参与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对违章违纪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要会同行政主要领导追查处理,并形成处理意见报处有关部门。

  5.经常深入现场,了解掌握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情况,消除不安全的因素,发现违章及安全隐患及时查处和整改,发生事故时要亲临现场参加抢救和追查工作。

  6.配合行政抓好探放水等各项工作,积极参与探放水的现场管理

  7.检查督促工资分配、安全物资、经费的使用、管理和安全制度、安全供电检查及质量达标工作。

  8.充分发挥党、工、团在安全生产中的作用,加强对群安组织、青监岗组织的领导,安排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采取措施,调动职工生产积极性,形成齐抓齐管的局面。

  9.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考核标准

  1.未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及各工种操作规程执行,未对“三违”人员严格制止,严肃处理,罚款200元。

  2.各项管理制度,不健全、不完善的,未落实全队人员安全责任,未抓好干部跟班制度,罚款200元。

  3.队内职工思想不稳定,未及时开展安全教育的造成负面影响的考核200元。

  4.未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未深入现场解决实际问题,罚款200元。

  5.未合理安排出勤、合理分配工资奖金,出现无证上岗,罚款200元。

  6.未发挥党、工、团在安全生产中的作用,罚款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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