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责任范围
1.全面了解全队的安全生产情况,熟悉《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矿井质量标准化》作业规程和安全措施等有关规定,了解所在矿井的地质构造等情况。
2.深入现场解决实际问题,确保钻孔施工和注浆质量。
3.配合队长做好生产工作,合理组织力量,优化生产劳动组合,按照月度生产计划,组织生产任务施工,确保安全生产任务完成。
4.负责掌握各钻机的安全和生产情况,掌握机电的生产准备情况,抓好生产接替。
5.配合队长开展好本单位的生产会和计划工作会议,按时上交本单位的材料计划。
6.抓好节支降耗工作,减少不必要的浪费,努力降低生产成本。
7.副队长除协助队长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外,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
8.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考核标准:
1.未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执行,未对“三违”人员严格制止并严肃处理的,罚款200元。
2.钻孔施工及注浆质量不符合要求,未完成钻孔施工任务,出现材料浪费的,罚款200元。
3.不参加队安全会议,未提交材料计划,罚款200元。
4.未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未深入现场解决实际问题,罚款200元。
上一篇:党支部书记安全生产责任制(煤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