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队长安全生产责任制(煤矿)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21-08-24 16:20 来源:煤矿安全网 队长 安全生产责任 生产

  一、责任范围

  1.学习和掌握《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规定,在矿总工程师和分管副总工程师领导下,对全队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

  2.了解全矿的地质、水文、采掘、机运等情况,熟悉通风、瓦斯、防火等工作。

  3.负责组织编制本队各工种操作规程、安全措施和安全工作计划,并参加矿安全计划的编审工作。

  4.经常深入现场检查安全工作,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处理,对重大问题,要及时和有关单位联系研究处理,并向矿汇报。

  5.负责督促检查各种通风仪表的维修、校验,确保使用可靠。

  6.主持召开群众性安全会议,负责对本单位的违章、违纪和事故责任者进行追查处理。并派人参加其它单位有关通风方面的事故追查会。

  7.参加矿安全会,并组织本单位的安全大检查,负责图表、报表的制定和审核工作。

  8.负责本队职工的安全技术教育,组织新技术、新工艺推广工作,开展“一通三防”科研攻关,不断提高职工的技术工作水平。

  9.负责通风队的安全管理工作,搞好职工素质教育,杜绝“三违”事故的发生。

  10.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考核标准

  1.通风队日常管理工作出现漏洞、管理不到位负直接领导责任,罚款200元。

  2.井下通风设施质量不合格,每项罚款100元。

  3.所属巷道有积尘未及时清洗,罚款100元。

  4.各岗位工的管理工作管理不到位,罚款100元。

  5.通风设施损坏未及时修复,罚款200元。

  6.未组织员工严格实施《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施工,未按质量标准化要求抓好现场管理的,未及时制止“三违”现象的,每项罚款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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