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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队长安全生产责任制(煤矿)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21-08-24 16:21 来源:煤矿安全网 队长 安全生产责任 煤矿

  一、责任范围

  1.在队长的领导下对分管的业务和安全工作负责。

  2.负责业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经常深入井下现场,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存在的重大问题要积极和有关单位联系解决,并向队领导及有关公司领导汇报。

  3.负责全队的安全生产自查,随时检查通风瓦斯变化,检查通风设施、防尘设施、局部通风设施、防火设施,组织处理生产中出现的隐患问题。

  4.负责全队安全生产标准管理工作。

  5.协助队长完成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协调解决现场查出的安全隐患,积极与相关部门人员沟通处理。

  6.参与业务范围内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管控措施的制定,落实管控措施,并做到持续跟进。

  7.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考核标准

  1.分管范围内的技术管理工作不到位出现漏洞,未及时请示汇报处理的,罚款200元。

  2.“一通三防”业务管理不到位出现遗漏的负主要责任,罚款200元。

  3.矿井通风质量标准化建设不达标的负主要责任,罚款200元。

  4.当天工作量未安排、落实、未向队长汇报的,罚款200元。

  5.未掌握矿井通风系统和有毒有害气体变化情况的,未立即汇报通风队长的,无风、微风作业和有毒有害气体超限作业未立即处理的,每项罚款200元。

  6.未掌握“一通三防”装备运行及管理状况的,发现问题未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的,罚款100元。

  7.“一通三防”管理工作不到位、工程质量不达标的,负主要管理责任,每项罚款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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