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煤安传〔2021〕20号
为深刻吸取青海省西海煤炭开发有限公司柴达尔市煤矿“8.14”井下溃水溃砂事故教训,认真贯彻落实近期全国安全防范工作紧急视频会议精神,根据《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煤矿井下防溃水溃砂专项检查的通知》(矿安〔2021〕113号)要求,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决定对全省所有煤矿开展井下防溃水溃砂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
从即日起至2021年9月底。
二、检查内容
(一)基础内容。将《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2021年汛期煤矿水害防治专项监察的通知》(苏煤安传〔2021〕12号)所要求的6项检查内容作为基础检查内容,在前期开展汛期煤矿水害防治专项监察的基础上再开展一次检查。
(二)重点内容。
1.在开采上限附近的采掘工作面是否开展安全论证,水害风险辨识、评估是否到位。
2.煤矿是否建立并落实及时获取气象灾害预警、气象灾害预警到位、停产撤人到位等煤矿汛期安全防范三道防线。
3.煤矿是否查清矿区、井田及其周边对矿井开采有影响的河流、湖泊等地表水系情况;是否查清井口附近、开采塌陷波及区域的地表水体或者积水情况;是否查清采矿塌陷区分布情况及其地表汇水情况。
4.煤矿是否查清井田范围内与河流、湖泊、强或者极强含水层等存在水力联系的导水断层、裂隙(带)、陷落柱和封闭不良钻孔等通道情况,是否采取留设防隔水煤(岩)柱等防治水措施。
5.工作面回采前是否查清采煤工作面及周边老空水、含水层富水性和断层、陷落柱含(导)水性等情况;煤矿是否实测垮落带、导水裂隙带发育高度,并进行专项设置、确定防隔水煤(岩)柱尺寸。
6.煤矿开采前是否查明流砂层的埋藏分布条件及流砂层的富水性、水理性质。
7.煤矿开采过程中,是否开展物探和钻探工作,查明掘进工作面前方水文地质条件情况,并采取防范措施。
8.煤矿是否根据采掘活动,每月至少开展1次水害隐患排查。
三、工作要求
(一)检查组织形式。省局将于9月份对辖区煤矿进行抽查,徐州监察分局对其他矿井开展检查,确保全覆盖;徐州市应急管理局结合监管执法计划开展专项检查。
(二)强化自查自改。各煤矿企业要认真落实企业主体责任,高度重视煤矿井下防溃水溃砂专项检查,对照检查内容逐项开展自查,对自查发现的问题隐患严格按照“五落实”要求认真抓好整改,整改期间严格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三)严格检查执法。各监管监察部门要在安全风险研判基础上,精准开展现场检查,对煤矿自查自改并采取有效防控措施的问题隐患可依法从轻或免于处罚,发现煤矿自查自改走过场和违法违规行为的,一律严肃处理。
(四)攻坚重点工作。各单位要严格贯彻落实国家矿山局煤矿安全生产大排查工作分片视频会议精神,对照《江苏煤矿安全生产大排查实施方案》《江苏煤矿重大安全风险预判防控实施意见》要求,开展一次煤矿重大安全风险研判和安全生产大排查回头看,主动查漏补缺,查明影响安全生产的深层次问题、突出性问题,立足两个根本,细化工作措施。
(五)及时报送总结。请各煤矿企业于2021年9月25日前将自查自改总结和问题整改情况报送至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请徐州应急管理局和徐州监察分局于2021年9月25日前将专项检查情况总结报送至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
联系人及电话:东辉,025-83332430;电子邮箱:177688022@qq.com。
附件: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煤矿井下防溃水溃砂专项检查的通知
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
2021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