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0日,云南煤矿安监局与云南省能源局联合印发《关于组织开展煤矿水害防治现状摸底排查的通知》,启动覆盖全省所有在册煤矿的水害防治现状摸底排查工作,以及时查缺补漏、严防水害事故。
通知要求,所有煤矿要做到“四个查清”:查清煤矿受水害威胁程度;查清煤矿“三专两探一撤”措施落实情况;查清煤矿排水系统情况;查清煤矿防汛救灾应急准备情况。同时,富源、镇雄、宣威等重点产煤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还要结合全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工作查清全县矿区水文地质情况;所有产煤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组织辖区被整合关闭煤矿编制闭坑报告。
通知明确,煤矿企业必须于8月31日前完成排查,填报《云南省煤矿水害防治现状调查表》(共5张表,分别为基本情况、受水害威胁情况、机构人员及设备配备情况、排水系统情况、应急救援准备情况)。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组织乡镇煤矿摸底排查,并汇总分析所负责监管煤矿的摸排情况;州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国有煤矿摸底排查,汇总分析所负责监管煤矿的摸排情况;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负责对摸排情况开展现场抽查,并督促指导和汇总分析监察区域煤矿摸排工作。云南煤矿安监局、省能源局将针对摸排发现的共性问题、突出问题研究对策措施;对水害威胁较重、防治能力较差的煤矿组织开展“靶向”执法。
通知要求,煤矿企业填报完毕后,监管部门应派专人对煤矿填报资料进行核实把关,发现煤矿弄虚作假、填报虚假信息的,依法追究责任;发现核实把关不严,甚至协助、放任煤矿填报虚假信息的,将有关情况提交当地纪检监察部门予以追责问责。对摸排发现水文地质情况未查清、受水害威胁严重、“三专两探一撤”措施和老空水防治“四步工作法”落实不到位、排水能力及防汛救灾应急准备不足的煤矿,各级监管监察部门要采取强有力的监管措施,该停产整改的一律停产整改,坚决做到“不安全、不生产”。同时,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结合煤矿面临的水害风险,指导煤矿制定“一矿一策、一面一策”防治水措施;所有煤矿今年年底前一律淘汰实际钻进距离小于150m的探放水钻机,所有正常生产建设的井工煤矿施工探放水钻孔必须实现视频监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