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责任范围
1.在矿长、党委书记的领导下,负责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文件指示精神的贯彻落实。
2.负责职工安全教育,规范职工行为,保证职工现场正规操作。
3.负责监督落实好区队跟、值班制度。
4.协助队长做好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落实好安全生产和质量标准化工作。
5.落实好各级各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监督检查考核,教育职工自觉按章作业。
6.组织职工经常性的学习“三大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知识。
7.组织开展好党支部党员责任区、党员身边无“三违”、无事故活动。
8.发挥团支部等群众组织在安全生产中的作用,努力探索区队安全生产大政工格局的有效实现。
9.了解和掌握职工思想动态,做好经常性思想政治工作,带头遵守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二、考核标准
1.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按照矿相关制度给予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按照一岗双责、党政同责的规定,负管理责任。
4.本单位使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设备,按照一岗双责、党政同责的规定,负管理责任。
5.本单位设备检修计划不合理,或不按规定对设备进行检修的,按照一岗双责、党政同责的规定,负管理责任。
6.未按规定组织考核本科室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或各项管理制度,按照一岗双责、党政同责的规定,负直接责任。
7.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不持证上岗或安排无上岗资格的人员作业的,按照一岗双责、党政同责的规定,负管理责任。
8.对分管范围内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不符合规定要求,按照一岗双责、党政同责的规定,负管理责任。
9.未及时组织管理范围内的隐患排查的,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未采取有效治理的,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负有管理责任,按照矿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给予考核。
10.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按照公司、矿相关规章制度给予考核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1.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服从抢险指挥部指挥,不参与抢救,按照相关制度给予处分。
12.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审查中,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负直接责任。
13.对矿安排的工作任务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按照矿相关规章制度进行考核。
14.员工安全思想政治工作不力,支部书记负直接管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