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责任范围
1.在队长及分管副队长领导下,带领全班同志学习、领会《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办法》、《煤矿安全规程》和《作业规程》以及有关安全规定。
2.端正态度,自觉遵守安全规章制度。
3.对分管车间设备进行安全、标准化检查工作,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操作程序和安全计划。
4.对管理范围内的设备及安全装置,严格执行定期维修和试验制度,确保设备安全运转。
5.抓好班组轮流值班制度,严格劳动纪律,确保各项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
6.负责开好班前会、安全教育会。
7.以身作则,带头做好安全工作,严格抵制“三违”现象。对本班发生的操作事故负责追查,做到“三不放过”,并上报处理意见。
二、考核标准
1.发现一处不服从队长或分管队长安排的,给予当事人罚款200元。
2.不能深入现场,对设备运行情况不管不问的罚款200元,清洁严重的上报处理。
3.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按照矿相关制度给予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未及时组织班队范围内的隐患排查的,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未采取有效治理的,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负有管理责任,按照矿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罚款200元。
5.班队生产管理范围内使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设备,负管理责任。
6.未按规定组织考核班队管理范围内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或各项管理制度,负管理责任。
7.班队生产管理范围内特种作业人员不持证上岗或安排无上岗资格的人员作业的,负管理责任。
8.班队生产管理范围内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不符合规定要求,按照公司矿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考核。
9.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审查中,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负直接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