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责任范围
1.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各级政府颁发的安全生产法令,对中队的日常行政管理、安全救护、思想教育等全面负责,是救护中队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
2.强化日常训练、事故救援的领导责任,切实抓好领导值班、跟队训练、事故处理工作,保证同职工一起学习、共同救援。负责总结事故救援中的经验和教训,及时向上级领导报告学习训练与事故救援工作情况。
3.督促检查本单位的日常训练安全工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组织职工贯彻执行煤矿“三大规程”、《矿山救护规程》、岗位责任制和安全措施。
4.组织审查中队长远、年度和月度计划,并定期布置、检查、评比各项工作。坚持区队民主管理工作、搞好队务公开。
5.处理事故时参加救灾指挥部工作,根据处理事故方案,组织制定矿山救护队的救援方案行动计划,统一指挥各小队的战斗行动。
6.按标准完成公司和上级部门下达的各项任务,积极开展中队各项工作。
7.考核、督促、检查各级指挥员的安全工作完成情况。
二、考核标准
3.不参加矿井安全生产会议,未定期组织召开本单位安全会议,未传达上级安全指示精神罚款100元。
4.中队发生一起微伤以上事故罚款200元。
5.因工资、队内事务等原因造成职工举报、上访等情形,影响队内形象的罚款200元。
6.发生灾害事故时未及时救治或处理不当的罚款200元。
7.未按标准完成公司和上级部门下达的各项任务罚款200元。
8.日常训练不足,影响年度达标验收考核的罚款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