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支部书记安全生产责任制(煤矿)
一、责任范围
1.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中队有关安全救护规定。对全中队职工安全思想宣传教育负总责。
2.监督检查中队党支部及党员贯彻落实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中队救护规定和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3.负责中队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维护中队正常的安全救护工作秩序。
4.积极组织救护队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岗位练兵活动,提高救护队员的安全意识。
5.经常找党员、职工谈心,及时掌握职工的安全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做好教育工作。
6.负责事故抢险中的思想政治工作,协助中队长做好事故抢险的组织指挥工作。
二、考核标准
1.队内职工思想不稳定,未及时开展安全教育的造成负面影响的罚款200元。
2.未积极发展党员或影响转正的罚款100元。
3.不参加矿井安全生产会议,未定期组织召开本单位安全会议,未传达上级安全指示精神罚款100元。
4.中队发生一起微伤以上事故罚款200元。
5.因工资、队内事务等原因造成职工举报、上访等情形,影响队内形象的罚款200元。
6.发生灾害事故时未及时救治或处理不当的罚款200元。
7.发生治安事件影响中队正常秩序的罚款200元。
8.未按标准完成公司和上级部门下达的各项任务罚款200元。
9.日常训练不足,影响年度达标验收考核的罚款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