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责任范围
1.遵守《安全生产法》、《煤炭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矿山救护规程》等安全、救护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制止任何人的违章作业,拒绝任何人的违章指挥。
2.爱护公共财产,厉行节约,爱护救护仪器设备,认真做好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使其保持在完好的战斗准备状态。
3.积极参加科学文化、技术业务学习,加强体质锻炼,苦练基本功。
4.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勇敢果断,积极参战,完成抢救和其他各项战斗任务。
5.协助小队长工作,并指定临时副小队长当小队长不在时,履行小队长职责,。
6.处理事故时是小队长的助手,小队长不在时,行使小队长指挥小队一切战斗行动的职责。
7.在队内搞好个人和室内外卫生。
二、考核标准
1.小队长不在时,未履行小队长职责的罚款200元。
2.不服从小队长领导的罚款200元。
3.日常未及时组织队员训练、学习的罚款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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