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责任范围
按照“一岗双责、党政同责、失职追责”的原则,承担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管理责任。
1.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及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有关规定。
2.负责本单位职工的安全思想、安全法规和遵章守纪教育,不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自主保护能力。
3.关心职工的生活,帮助职工解决生活和家庭困难,使职工无后顾之忧,保证本单位的安全生产。
4.在党委的领导下,认真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矿党委的指示、决定、决议,做到有规划措施,并诸实施。切实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高政治理论水平和领导艺术。
5.加强对党员的党性、党风、党纪教育,不断提高党员的政治素质,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做好党员教育经常化、制度化。
6.加强党的组织建设,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定期召开“三会一课”,建设一支团结、务实、廉洁的班子。积极吸收思想进步,业务精的人员加入党的组织。
7.支持和协助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做好安全管理工作。紧紧围绕安全和本单位的业务,深入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充分发挥组织作用,帮助职工解决后顾之忧,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考核标准
1.未组织部门人员进行安全思想、安全法规和遵章守纪教育宣传,罚款200元。
2.未认真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矿党委的指示、决定、决议,罚款100元。
3.未定期召开“三会一课”,罚款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