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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科长(搬迁)安全生产责任制(煤矿)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21-08-27 11:46 来源:煤矿安全网 副科长 安全生产责任制 煤矿

  一、责任范围

  1.在科长的领导下,负责征地搬迁工作。

  2.组织工作人员认真学习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业务水平,严格贯彻执行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落实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3.有关搬迁村庄、土地收益补偿的请示报告,如实上报,为领导提供详细可靠的决策依据。

  4.带领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普查、丈量工作,保证普查数据真实、可靠。

  5.按照规定对搬迁村庄补偿、土地收益补偿等具体补偿项目进行核算,保证补偿数额真实可靠。

  6.参与各项补偿项目的洽谈,草拟工作。

  7.组织人员对管辖区域内的土地进行巡查,如发现在采煤塌陷区、征地范围内有不法抢建、抢种等行为,及时向当地分管乡镇汇报。

  8.及时对受采煤影响的村庄,常发通知单,确保塌陷区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9.负责编制征迁和土地收益补偿年度工作计划

  10.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考核标准

  1.未及时巡查塌陷区土地情况,罚款200元。

  2.未参与业务范围内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管控措施的制定,罚款200元。

  3.未编制征迁和土地收益补偿年度工作计划,罚款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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