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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科长(环保)安全生产责任制(煤矿)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21-08-27 11:46 来源:煤矿安全网 副科长 环保 安全生产责任制 煤矿

  一、责任范围

  1.在科长的领导下,全面抓好分管范围内的环保工作。

  2.认真贯彻国家、地方以及集团公司、西部公司和公司环保管理规章制度,认真宣传、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保知识。

  3.认真抓好矿日常环境保护综合管理工作,督促指导矿相关部门环保管理工作。

  4.经常深入现场,监督检查环保设施的运行情况,负责协助处理现场环保设施存在的问题,确保污染处理设施的正常、安全运行,防止污染事故的发生,落实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进行检查。

  5.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和污染排放制度

  6.负责和参与对外污染纠纷、污染事故的处理和协调工作,维护矿的合法权益。

  7.针对矿实际情况,提出环境保护奖惩实施意见,并负责执行。

  8.参与业务范围内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管控措施的制定,并做到持续跟进,同时做好业务范围内事故隐患排查工作。

  9.积极开展环保宣传教育工作。

  10.参与矿安全大检查和环保检查工作。

  11.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考核标准

  1.未现场巡查,监督检查环保设施的运行情况,罚款200元。

  2.开展环保宣传教育工作,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进行检查,罚款200元。

  3.未制定环保管理实施细则,罚款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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