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责任范围
1.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部门有关环境监测工作的法令、政策和标准,制订并完善各项环境检测制度和措施,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负责环境监测方针、政策、规定和知识的宣传教育,监督检查落实情况。
3.负责监督检查现场环境监测工作,实现清洁生产。
4.制订“三废”、噪声等监测计划措施,并检查执行情况。
5.负责环境监测工作,推广新技术、新工艺,不断改善环境质量。
6.参加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7.负责环境监测统计报表的汇总、上报、建档工作。
二、考核标准
1.未制定环境监测方案和制度措施的罚款200元。
2.未按要求开展环境监测宣传教育活动的罚款200元。
3.环境监测工作监管不到位的罚款200元。
4.未按要求将环境监测数据进行汇总、上报、建档工作的罚款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