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煤矿安全监察局 辽宁省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局关于开展煤矿井下防溃水溃砂专项检查的通知
辽煤安办字〔2021〕76号
省能源产业集团及所属煤炭企业、各产煤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监察分局:
近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下发《关于开展煤矿井下防溃水溃砂专项检查的通知》(矿安〔2021〕113号),决定开展煤矿井下防溃水溃砂专项检查。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通知要求,深刻汲取陕西省榆林市华瑞郝家梁矿业有限公司“7·15”、青海省西海煤炭开发有限公司柴达尔煤矿“8·14”两起井下溃水溃砂事故教训,辽宁煤矿安全监察局、辽宁省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局研究决定,从即日起至2021年9月末,在全省开展煤矿井下防溃水溃砂专项检查,具体通知如下:
一、专项检查重点煤矿及检查形式
此次专项检查确定铁法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大平煤矿、辽能股份西马煤矿、抚顺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老虎台矿、阜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恒大煤矿、辽宁鸿运八道壕煤矿有限公司、阜新弘霖矿业(集团)有限公司、阜新市平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等重点监察矿井7家,由辽宁煤矿安全监察局和辽宁省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局联合开展专项检查,其余煤矿由区域监察分局和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参照本通知要求组织开展专项检查。
二、组织机构及检查分工
为加强对此次煤矿井下防溃水溃砂专项检查的组织领导,辽宁煤矿安全监察局、辽宁省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局决定成立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开展此次专项检查活动。
领导小组:
组长:李 勇辽宁煤矿安全监察局局长
副组长:张克明辽宁煤矿安全监察局副局长
栗荣良辽宁省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局副局长
成员:宋殿卿辽宁煤矿安全监察局监察一处处长
胡占峰辽宁煤矿安全监察局监察二处处长
崔忠会辽宁省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局安技处处长
李波辽宁省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局监管二处处长
联络员:葛有理辽宁煤矿安全监察局监察二处副处长
联系电话:13940096573
共分两个检查小组,分工如下:
第一检查小组:
组长:宋殿卿辽宁煤矿安全监察局监察一处处长
副组长:崔忠会辽宁省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局安技处处长
赵万旭辽宁煤矿安全监察局辽东分局局长
刘国树辽宁煤矿安全监察局辽西分局局长
任海忠辽宁煤矿安全监察局辽北分局局长
成员:陈雅轩李长发陈双喜宦金忠赵学刚禹申申王杰周升举相关监察分局人员
联络员:王杰联系电话:15998310163
具体负责铁法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大平煤矿、辽能股份西马煤矿、抚顺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老虎台矿、阜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恒大煤矿等4家煤矿的专项检查。
第二检查小组:
组长:胡占峰辽宁煤矿安全监察局监察二处处长
副组长:李波辽宁省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局监管二处处长
刘国树辽宁煤矿安全监察局辽西分局局长
李雪青辽宁煤矿安全监察局辽南分局局长
成员:张宏黄秀仁葛有理马骏杨少广张真
相关监察分局人员
联络员:张真联系电话:19975966778
具体负责辽宁鸿运八道壕煤矿有限公司、阜新弘霖矿业(集团)有限公司、阜新市平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等3家煤矿专项检查。
三、重点检查内容
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确定的检查内容基础上,结合我省煤矿水害实际情况,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煤矿是否查清矿区、井田及其周边对矿井开采有影响的河流、湖泊、水库等地表水系和有关水利工程的汇水、疏水、渗漏情况。
(二)煤矿是否查清采矿塌陷区、地裂缝区分布情况及其地表汇水情况。
(三)煤矿是否查清井口附近、开采塌陷波及区域的地表水体或者积水情况。
(四)煤矿是否查清井田范围内与河流、湖泊、充水溶洞、强或者极强含水层等存在水力联系的导水断层、裂隙(带)、陷落柱和封闭不良钻孔等通道情况,是否采取留设防隔水煤(岩)柱等防治水措施。
(五)煤矿工作面回采前是否查清采煤工作面及周边老空水、含水层富水性和断层、陷落柱含(导)水性等情况。
(六)煤矿煤层顶板存在富水性中等及以上含水层或者其他水体威胁时,是否实测垮落带、导水裂隙带发育高度,并进行专项设计,确定防隔水煤(岩)柱尺寸。
(七)煤矿开采半固结或者较松散的古近系、新近系、第四系含水层覆盖煤层,开采前是否查明流砂层的埋藏分布条件以及流砂层的富水性、水理性质,是否研究落实对溃水溃砂引起地面塌陷的预测及处理措施,是否按要求留设防塌、防砂煤柱。
(八)对可能存在火烧区的矿井,是否查明积水范围、积水量,是否分析对安全生产的影响,采取防范措施。
(九)对可能存在离层水害的矿井,是否开展论证和探查工作,采取防范措施。
(十)煤矿在临近水体下开采急倾斜煤层的,是否对采煤方法进行论证,采用放顶煤开采时是否先试验后推广。
(十一)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矿井是否每月至少开展1次、其他矿井是否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水害隐患排查。
(十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2021年汛期煤矿水害防治专项监察的通知》(矿安〔2021〕45号)所列其他检查内容。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立即开展部署。各单位、各部门、各煤矿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通知要求,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决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时刻紧绷安全生产这根弦,以极端负责的态度做好此次专项检查工作。各产煤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属国有煤炭企业,要迅速将本通知转发至各煤矿,立即组织各矿对照开展自检自查自改工作,并主动对接区域监察分局,研究确定其他煤矿的专项检查工作方案。
(二)及时报送工作总结。请各检查小组和各监察分局在专项检查结束后,要按照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通知要求对工作情况认真梳理总结,并于9月30日前上报领导小组。
辽宁煤矿安全监察局辽宁省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局
2021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