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防科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法)
1、负责矿井职业病危害防治综合管理工作,及时提供职业病危害防治有关资料,督促检查职业病危害防治机构布置工作的落实情况。
2、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预防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
3、负责制定矿井职业病危害防治年度规划、工作目标及年度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的落实。
4、负责组织实施矿井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考核指标的制定和修改,并将其纳入责任制考核内容,认真进行考核。
5、重点指导检查、管理、考核全矿井职业病危害防治综合管理、矿井各生产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与职责的落实情况,对矿井各生产单位职工职业病危害安全技术培训工作负监督考核的职责。
6、参与年度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工作。
7、开展专项辨识评估工作。
9、负责职业卫生风险管控措施的制定、督导、检查。
10、 职防科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1)落实健全和完善矿井职业病危害防治规章制度、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以及职业病危害事故救援预案,并严格实施与执行。
(2)负责协调和指导全矿井职工的职业病危害防治法规、职业病危害防护知识的培训与宣传教育,提高所有职工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自我保护和保护他人的防范意识。
(3)负责监督检查矿井所属各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备及劳动保护用品的购置、发放及使用情况;参与审核矿井各项作业规程、安全措施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事项。
(4)负责落实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和评价工作、接触职业病危害人群职业健康体检工作;负责督促检查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备的效果评价及性能检测工作。
(5)负责督促、指导、检查矿井所属各单位依法开展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督促检查各单位的职业病危害治理情况,对查处的职业病危害隐患,及时登记,并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整改,同时责令存在职业病危害隐患单位在整改期间采取相应防范措施。
(6)负责督促、指导、检查各生产经营单位就针对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所存在问题整改情况,并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制定强化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技术措施、工作质量标准、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管理制度。
(7)负责组织并参与对矿井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进行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和隐患,有权责令隐患单位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有权进行处罚。对职业病危害重大事故隐患有权停止其生产作业。
(8)负责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的申报工作及职业病危害、职业健康体检结果的告知工作;并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和接触有害场所作业人员的健康监护档案工作。
(9)负责组织并参与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勘察,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分析与处理,负责对传染病新病毒方面的预防、控制。
(10)组织召开矿井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会议,对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应提交矿井职业病危害防治领导小组进行统筹、协调、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