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应依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等要求,制定本矿各级管理人员、各从业人员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使安全生产提供制度保障。
第二条 每位员工必须严格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相应的职责,对违反职责造成后果的,应进行处罚。
第三条 员工不能按时上岗时,必须提前请假,并由单位负责人妥善安排具有同种资质的员工替岗,不得空岗。
第四条 替岗人员上岗前,所在单位负责人必须安排专人结合现场实际进行培训,熟悉本岗位的危险源及控制措施。
第五条 各工种之间工作业务职责不明时,由现场业务部门、分管业务部门或分管部门领导进行协调。
第六条 各岗位必须严格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规定职责,不能越权行事。
第七条 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发现较大问题时 ,本岗位职责范围内不能处理的,应及时向上级汇报,说明原因。
第八条 员工要积极参加单位组织的其它义务活动。
第九条 安环科负责对各单位安全职责履行情况及各项制度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本制度由安环科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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