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监督检查,强化现场安全管理,及时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实现安全生产,根据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煤安监办字[2004]42号文件《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定》、《新疆天池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和《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2017版),结合矿实际,制定将二矿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矿属各部门、各外委单位。各部门、各外委单位应根据本制度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单位安全监督检查制度。矿属各部门、各外委单位应把安全自查作为本单位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抓好安全自查及隐患整改落实工作。
第三条 名词解释:
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详见《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新疆天池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将二矿及所管理的企业和承包商。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五条安全环保科科依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规范、天池能源公司关于安全生产的规定、制度、要求等,负责对矿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及考核管理。
第六条矿各业务部门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有关规定,负责本专业安全技术管理和业务保安工作,并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指导服务职能,负责组织开展本专业范围内的专项检查。
第三章 检查方式及内容
第七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主要依据为: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性指令和规定;行业规程、技术标准、规范;新疆天池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和公司的安全管理制度、技术标准及规范等。
第八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主要包括现场检查和安全管理资料的检查。
(一)现场检查主要内容为:采剥作业管理、机电运输管理、爆破管理、应急系统管理、防灭火管理、消防管理、地测防治水管理、边坡管理、监测监控管理及承包商现场管理等。
(二)安全管理资料检查主要内容为:风险预控管理、不安全行为控制管理及安全教育培训管理等。
第九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应做到日常检查、分管领导对分管区域的旬检查、矿长对矿区全系统的月检查、专项检查和综合检查相结合;自检、互检和重点抽查相结合;定期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以便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第十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必须与重大危险源的辨识、风险评估、隐患整改相结合,做到超前防范。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必须与教育、奖惩相结合,鼓励开展自查、自检,积极汇报和反映生产过程中的事故隐患和各种影响安全生产的违法、违纪行为,并设置安全举报电话、信箱及电子邮箱等。
第十二条各部门对监督检查查出的问题和隐患,要按照“五定”原则进行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制定预防措施,对于整个危险性较大的事故隐患制度相关安全技术措施。对排查和整改不力的单位、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安全环保科应将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情况、隐患整改和落实情况,以及日常安全信息等指定专人负责统计、汇总和分析,按相关规定做到每旬一汇总、每月一分析总结;有重大安全问题的,应及时采取措施并随时报告。
第四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四条 检查人员必须认真学习并熟练掌握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等。
第十五条 旬事故隐患排查由各分管领导组织相关专业技术科室自行组织,月事故隐患排查由矿长组织各分管领导、各业务科室及外委单位相关人员进行检查。
第十六条检查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安全检查职责,应实施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对重点单位、部位、工程、环节、特殊时段实施重点检查。
第十七条监督检查过程中,必要时应聘请专门技术机构或采用合适的仪器进行检查,以便及时准确地发现深层次安全隐患。
第十八条 在安全检查过程中,各级安全检查人员对发现的隐患、不安全行为,有权要求限期整改或立即纠正;在员工生命安全受到威胁的紧急情况下,检查人员有权要求立即停止作业,下达从危险区内撤离作业人员的命令,将情况通知被检单位和相关部门,并协助制定切实有效的措施进行整改。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情况,将根据矿管理制度进行考核。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矿安环科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