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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天煤矿日常安全检查管理制度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21-09-06 15:14 来源:煤矿安全网 安全生产 监督检查 检查 相结合 安环

  第一章 总 则 为进一步夯实矿安全管理基础,规范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全面提高安全管理执行力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效能,有效保障员工人身安全、职业健康和矿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12月1日修订版)、《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6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2011年7月1日修订版)及有关行业标准,结合将二矿(以下简称“矿”)安全生产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规定了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人员的职责,规范了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方式,明确了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标准等内容。 本制度按照预防为主、监察与服务、教育与惩处、行为监察与技术监察相结合的原则制定。 本制度适用于将二矿。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安环科依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规范公司关于安全生产的规定、制度、要求等,负责对矿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及考核管理。 矿各业务部门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有关规定,负责本专业安全技术管理和业务保安工作,并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指导服务职能,负责组织开展本专业范围内的专项检查。 第三章 监督检查的主要依据、内容及要求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主要依据为: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性指令和规定;行业规程、技术标准、规范;公司的安全管理制度、技术标准及规范等。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主要包括现场检查和安全管理资料的检查。 (一)现场检查主要内容为:采剥作业管理、机电运输管理、爆破管理、应急系统管理、防灭火管理、消防管理、地测防治水管理、边坡管理、监测监控管理及承包商现场管理等。

  (二)安全管理资料检查主要内容为:风险预控管理、不安全行为控制管理及安全教育培训管理等。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应做到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和综合检查相结合;自检、互检和重点抽查相结合;定期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以便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必须与重大危险源的辨识、风险评估、隐患整改相结合,做到超前防范。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必须与教育、奖惩相结合,鼓励开展自查、自检,积极汇报和反映生产过程中的事故隐患和各种影响安全生产的违法、违纪行为,并设置安全举报电话、信箱及电子邮箱等。 各部门对监督检查查出的问题和隐患,要按照“五定原则”进行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制定预防措施。对排查和整改不力的单位、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安环科应将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情况、隐患整改和落实情况,以及日常安全信息等指定专人负责统计、汇总和分析,按相关规定每周向公司安全监察部报送;做到每周一汇报、每月一总结;有重大安全问题的,应及时采取措施并随时报告。 第四章 监督与检查 检查人员必须认真学习并熟练掌握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 对上级部门要求组织开展的各项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活动,要由安环科或相关业务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开展。 检查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安全检查职责,应实施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对重点单位、部位、工程、环节、特殊时段实施重点检查。 监督检查过程中,必要时应聘请专门技术机构或采用合适的仪器进行检查,以便及时准确地发现深层次安全隐患。 在安全检查过程中,各级安全检查人员对发现的隐患、不安全行为,有权要求限期整改或立即纠正;在员工生命安全受到威胁的紧急情况下,检查人员有权要求立即停止作业,下达从危险区内撤离作业人员的命令,将情况通知被检单位和相关部门,并协助制定切实有效的措施进行整改。 对违反本制度的情况,将根据矿管理制度进行考核。 第五章 附则 本制度由安环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日常隐患排查记录

  安环科日常隐患排查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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