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矿安全生产监督工作,提高全员参与安全管理的积极性,鼓励全员积极查找和报告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各类安全隐患,防止和减少生产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鼓励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对我矿的生产经营环节事故隐患和员工不安全行为,向矿安全主管领导或安环科举报。
第三条隐患定义安全隐患指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管理上的缺陷以及环境的不安全条件。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四条成立隐患分级评定小组,对员工提出的隐患进行分级评定。
组 长:矿长
副组长:安全副矿长生产副矿长 机电副矿长 经营副矿长 总工程师
副总工程师
成 员:安环科科长调度室主任生产技术科科长机电科科长
煤炭加工部部长综合科科长
第五条职责
隐患受理、整理、分级评定及存档等日常管理工作由安环科负责,分级评定每月进行一次,奖励次月发放。
第三章 奖励与隐患整改
第六条 举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核查属实,给予实名最先举报人每条50~1000元奖励。
1、重大事故隐患的;
2、员工严重不安全行为的;
3、隐瞒安全生产事故的;
5、违章指挥的;
6、设备存在重大缺陷或工作场所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整改继续生产的;
7、使用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设备、工艺的;
8、未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就安排上岗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无《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上岗作业的;
9、其它需要举报的内容;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是我矿安全部门没有发现,或者虽然发现,但没有按有关规定处理的。
第七条 安环科应当建立健全安全隐患举报的登记、核查、处理、答复、统计和报告制度。
第八条 举报人可以采取文字、电话、走访等方式举报。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 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由最先受理举报的部门给予实名最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或平均分配。
第十条 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并为其保密。举报人要求答复的,应当及时将核查结果用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反馈,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十一条事故隐患分级
一般事故隐患:指危害和整改难度小,发现后能够立即通过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指危害和整改难度大,应全部或局部停产,并经过一定时间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本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依据《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令85号)执行。
第十二条 奖励标准
1、对一般事故隐患的提出者给予每条100元奖励;
2、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提出者给予每条1000元奖励;
第十三条 隐患整改
1、安环科等有关部门对受理属实的隐患,应以“五定表”形式发放给责任单位限期整改,并落实整改情况。
2、各单位员工每日每班工作之前应做好隐患自纠、自查;当班班组长、安全员要不间断地检查本班的安全工作。
第四章 监督与考核
第十四条相关考核按《将二矿安全奖惩办法》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安环科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安全生产举报制度联系方式
赵春晨:18599336111
孙进步:18599336562
靳永亮:18599336305
2、隐患收购表
附件1:
隐患收购表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