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新疆天池能源有限责任公司露天煤矿(以下简称“将二矿”)安全处罚风险管控工作,对《露天煤矿处罚通知单(以下简称“处罚通知单”)》管理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二条处罚通知单由安环科负责统一印制、管理,矿各科室根据需要到安环科领用,并填写处罚通知单领用台账。
第三条处罚通知单填写规范:
(一)填写领取时间、被处罚单位、处罚金额、管理部门;
(二)处罚原因要写明时间、地点、违规(或违章)内容;
(三)处罚标准必须有相关制度支撑,无制度支撑的罚款禁止以处罚通知单的形式进行处罚;
(四)处罚通知单要求字迹清晰,不得有涂改,否则无效;
(五)处罚通知单必须经科室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处罚金额大于等于1500元时必须经矿长签字同意。
(六)罚款通知单填写解释权归使用科室。
第四条被处罚单位为外委单位时必须由被处罚单位项目经理或分管经理签字;被处罚单位为矿科室或员工个人时必须由科室负责人签字或被处罚员工本人签字。
第三章 监督与考核
第五条处罚通知单应在领取3日内将安环科留存联及财务科留存联返还安环科,由安环科人员核销领用记录,未按期返还的,每晚一天核减领取人所在科室负责人当月安全奖系数0.2/份,超时5天仍未反还的按处罚通知单丢失处理。处罚通知单丢失的,处罚领用人所在科室负责人500元/份。
第六条被处罚单位为矿各科室时,被处罚科室负责人必须在三日内将处罚分解明细报安环科、经营科、财务科备案,否则视为处罚科室负责人。
第七条罚款通知单作废必须经分管领导、矿长助理(安全)及矿长签字同意。
第八条安环科负责每月25日前形成当月处罚通知单明细表,报相关领导签字审核后交由经营科、财务处理扣款事宜。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自本办法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条本办法由安环科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