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将二矿安全会议管理,有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组 长:矿长
副组长:安全副矿长
成 员:生产副矿长、机电副矿长、总工程师、各部门负责人及各外委施工单位负责人
第四条小组职责:
(一)组长职责:
1、负责主持召开年度安全工作会议;
2、负责监督矿安全生产会议的有效落实;
3、签发年度安全工作会会议纪要。
(二)副组长职责:
1、负责主持召开安全工作会议;
2、协助主要负责人组织召开年度安全工作会议,负责分管范围内的会议资料;
3、按规定参加年度安全工作会议,组织落实有关会议精神和工作任务;
(三)成员职责:
1、参加年度安全工作会会议,准备分管范围内的会议资料;
2、负责落实有关会议精神和工作任务,确保实现闭环。
第三章 会议流程及要求
第五条 月度安全办公会议
(一)会议时间:每月25~31日下午15:40召开。
(二)参加人员:矿领导、矿属各科室主管以上人员、公司驻矿单位负责人及外委单位的主要管理人员。
(三)主持人:矿长或其委托的安全副矿长、生产副矿长
(四)会议内容:
1、传达上级关于安全生产的指令、文件及公司安全生产会议精神;
2、安环科对上月全矿安全工作进行总结;通报上月各类事故的发生情况、“三违”、安全追责及安全奖惩情况;分析在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部署下月安全工作计划。
3、矿属各部门及外委单位总结分析本月安全工作开展情况,重点汇报本月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本月隐患排查整改情况。根据矿下月生产任务及安全要求,安排部署下月安全工作;
4、研究解决重大安全问题。
5、各分管矿领导总结、安排分管的安全工作情况,矿长就安全工作进行总结和部署。
6、根据工作需要,可临时召开安全专项会议。
第六条 日安全办公会
(一)会议时间:每天早8:00,周一至周五下午18:00,。
(二)参加人员:矿领导、矿各科室、外委单位主要管理人员。
(三)主持人:安环科负责人
(四)会议内容:
1、传达上级关于安全生产的指令、文件及安全生产会议精神;
2、通报上一班安全生产计划执行情况,分析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通报隐患排查整改情况,通报事故和“三违”情况,通报奖罚情况;
4、各分管矿领导总结、安排分管的安全工作情况,矿长就安全工作进行总结和部署。
第七条 会议纪律:
(一)会议参加人员范围及召开时间,原则上不变。特殊情况另行通知。
(二)与会人员要提前做好发言准备及书面材料,发言要简明扼要,突出重点,提高会议效率。
(三)会议期间,不得不得随意出入、随意换人或无故缺席。不得迟到早退、不得阅读报纸、杂志,不得打盹、睡觉,手机应静音。
(四)如需离开会场10分钟以上或因故需要退场,应向主持人请假。
(五)与会者要做好记录,对会议安排的事项,会后要认真组织落实。
(六)参加会议人员,因事因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提前向主持人请假。
第四章 奖励与考核
第八条 不认真听讲闲看报纸、杂志、打盹、睡觉,手机响铃等违反会议纪律的责任单位,罚款200元;如因公因事因病不能按时参加会议,应提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对无故不参加者的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对迟到早退、无故换人的责任单位罚款200元。
第九条参加会议人员,应做好记录,对会议安排的事项,会后要认真组织落实,指定时间内未完成的,对责任单位视情节轻重处以500—2000元经济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本制度由安环科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新疆天池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将二矿地处干旱风蚀戈壁丘陵地带,冲沟发育,有洪水致灾可能;非工作帮为顺层边坡,且赋存一定含水性的火烧岩、煤层地板泥岩等不利因素,形成一定边坡高度时有滑坡灾害可能;开采煤种属易自燃煤层,存在火灾隐患。为避免灾害发生和扩大,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二条 成立灾害预防领导小组:
组 长:矿长
成 员:生产技术科科长、安环科科长、机电科科长、煤炭加工部科长、调度室主任、保卫科科长、综合科科长、地销科科长、财务科科长、外委单位负责人
第三条 灾害预防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生产技术科。负责组织编制《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并监督计划的落实。
第三章 边坡失稳防治
第四条应做好工程、水文地质勘查、测绘工作和边坡稳定性评价,制定边坡稳定措施。建立永久性观测线(网),定期监测。边坡监测应采取先进的装备,实现动态监测和预报。
第五条 非工作帮形成一定范围的到界台阶后,应进行边坡稳定分析和评价,对影响安全生产的不稳定边坡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第六条工作帮边坡在临近最终设计边坡之前,必须对其进行稳定分析和评价。当原设计的最终边坡达不到稳定的安全系数时,应修改设计或采取治理措施。
第七条长远和年度采矿工程设计,必须进行边坡稳定性验算,达不到边坡稳定要求时,应修改采矿设计或制定安全措施。
第八条采场最终边坡管理应遵守下列规定:
1、采掘作业必须按设计进行,严禁采掘过界。
2、临近到界台阶时,应采取控制爆破,不得超钻并采取减震措施。
3、含有露头煤的到界台阶,应采取防止露头煤风化,自燃及沿煤层底板滑坡的措施。
第九条排土场边坡管理应遵守下列规定:
1、随着排土场边坡的形成和发展,必须定期进行边坡稳定分析,如有不稳定因素应修改排土参数或采取防治措施。
2、清除基底上不利于边坡稳定的松软土岩。
3、内排土场最下一个台阶的坡底与采掘工作面之间必须留有足够的安全距离。
4、内排土场必须采取有效的防治水措施,防止或减少水流入排土场。
5、应定期巡视采场及排土场边坡,发现有滑坡征兆时,必须设置明显标志牌。对运输道路、布置设备和设施的边坡,必须确保边坡稳定。
第四章 水灾预防
第十条每年雨季前,防洪指挥部应组织生产技术科、安环科等部门对防洪工程、设备、设施、抢险物资和材料进行全面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必须在5月底前整改完毕,并做好详细记录。
第十一条机电科要落实好抽排水设备、设施。根据蓄滞水量大小,配置水泵、管路、水车等,保障足够的总泄洪能力。
第十二条要密切关注天气预报,随时掌握气候变化情况,并及时在生产调度会上通报。
第十三条当洪水灾害发生后,防洪指挥部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抢险预案。
第十四条在防洪工程附近进行爆破、挖掘、取土等作业时,必须征得防洪指挥部的同意,采取必需的安全措施,以免破坏防洪工程和防洪设施。
第十五条严禁在输水道、蓄洪区(坑)等地带擅自停放设备。
第十六条每名职工都有参加防洪抢险的义务,一旦出现情况,必须及时汇报,并积极采取抢救和自救措施,防止灾害扩大。
第十七条在防洪抗洪工程中,各单位要服从防洪指挥部的统一调动和指挥,不得扯皮、推诿。
第十八条为保证雨季抗洪时,《防洪应急预案》能有效发挥作用,要根据现场实际,对《防洪应急预案》定期进行评审,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修改、补充和完善。
第五章 火灾预防
第十九条 技术措施
1、年度采矿设计(含单项采煤工程设计)必须编制防灭火专门章节,制定年度防灭火工程计划和切实有效的安全技术措施。防灭火工程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不全或缺乏针对性, 设计不予批准。
2、地面煤场应做好储煤堆压实、通道、测温、巡查等防火措施,并做好记录。
3、现场条件具备时,应及时建立采场防灭火系统,提高灭火消灾能力,也为矿移交生产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二十条 生产措施
采煤工程上应本着“区间安排要合理,煤层暴露不超限,采煤应达硬帮实底”的原则,安排采煤计划,组织原煤生产。具体措施:
1、合理安排采煤区间,控制煤层暴露时间小于煤层自燃发火期,原则上应避免超过3个月以上的煤台阶存在;生产上要合理安排含块率高、低区间的均衡推进,不得将含块率低的煤台阶长时间不采;及时安排和清理松散和风化的煤台阶、卸煤散料及坡底浮杂煤,避免发热着火;挖掘机调整位置前必须将工作面清理干净,保证工作面整洁。
2、加强日常采煤工程质量管理,煤台阶必须采掘到硬帮实底;对于较破碎和松软的煤层,原则上应直接采挖不进行爆破。
3、严格控制穿爆质量,到界煤台阶和预计3个月内不采的区间应采用预裂爆破。
4、采煤台阶爆破前后必须采取防灭火措施。
5、采场所有煤挡墙,应做好更新计划。新做的煤挡墙要做齐压实,距破肩距离1米。
6、采区或最终境界煤台阶应采用粘土覆盖并压实,覆盖厚度坡面不小于15米,平面不小于4米。
第二十一条 职责和要求
1、全矿职工应贯彻“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消防工作方针。安环科、保卫科应落实好消防宣传和培训工作。
2、调度室作为生产指挥部门和事故应急救灾办公室,生产技术科作为生产技术、计划和生产管理部门,煤炭加工部作为煤场筛分加工管理部门,银都公司等外委单位作为采煤生产单位,必须各负其责,在日常火灾应急指挥和处置、设计、生产计划、生产管理和生产过程等各环节将防灭火职责和措施落实到位。安环科、综合科对各部门、各单位和各生产作业场所的防灭火职责和措施的落实情况实施监督和考核,确保职责和措施落实到位,杜绝火灾事故的发生。
3、地面所有建(构)筑物、油库等防灭火器材、措施和制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灭火器材必须放置在规定地点和位置,摆放整齐,便于拿取,各单位应有专人负责日常检查、报损、补充等工作。
4、采掘、运输、排土等矿用机电设备灭火器材必须齐全有效,并定期检查和更换。
5、消防车司机应经过消防培训,具备灭火消防知识、熟练掌握水炮操作技能,消防车要配备车载电话,消防车必须保证时刻待命状态。
6、为确保《火灾应急预案》有效发挥作用,安环科应根据现场实际组织对《火灾应急预案》定期进行评审,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修改、补充和完善。每年组织《火灾应急预案》演练两次。
7、《火灾应急预案》是实施火灾应急救灾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在实施过程中可根据现场情况灵活运用。
8、对安全意识强,及时发现、报告和处理火情,避免事故的有功人员进行奖励,营造全员防火机制。
第六章 监督与考核
第十条生产技术科、调度室、安环科定期组织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确保本办法顺利落实和执行。
第十一条生产技术科、调度室、安环科收集和听取各方面意见,修订完善本制度,提高本制度的适用性和实效性。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二条本制度由安环科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