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矿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对达到安全生产目标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发生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事故的单位和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条 安全生产奖罚贯彻分级管理、以功论奖、以责论处、奖罚对应的原则。
第三条 发生事故按有关规定进行追查和处理。对虽未造成事故,但性质恶劣的事件按“未遂事故”进行追查和处理。
第四条 露天矿安全奖励资金由矿按公司规定进行提取和发放,用于对完成安全生产目标和安全生产做出突出贡献人员的奖励,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条 安全工作实行群众监督,每个职工都有权制止或检举“三违”行为,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有提出意见和获取奖励的权利。
第六条 在安全活动月等安全生产活动期间,对发生的事故可升级处理。
第七条 本制度适用于将二矿所属各单位、各外委承包商。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八条安环科职责
(一)负责安全生产奖惩工作的监督实施;
(二)负责制度的制订完善,并监督执行;
(三)负责汇总、审核奖惩意见,提交安委会审议。
第九条财务科确保奖励落实到安全生产一线人员,不得搞平均分配;同时落实安全生产奖惩的考核情况。
第三章 安全奖励办法
第十条 安全奖
1、奖励对象:矿副总工程师、矿长助理级以下人员。
2、奖励办法:安全奖按月考核发放,根据工作岗位和安全职责确定安全奖岗位系数,根据当月工作表现实行部门和矿二级考核,安全奖金额与出勤工作日和安全奖岗位系数成正比,各部门考核后上报安环科。
3、安全奖考核:月出勤不足12日的员工,取消当月安全奖,月出勤12日以上(含12日),安全奖按照实际出勤天数计算。
4、安全奖计算公式:
出勤天数不足12天时,月度安全奖为零;
出勤天数大于12天时(含12日),月度安全奖=岗位系数*安全奖基数*出勤天数/应出勤天数;
安全奖基数以公司每月核定数为准。
5、为发挥各科室安全工作的考核权,科室员工超过8人的,可在科室安全奖总系数的基础上增加0.2的系数值,由科室分配给安全工作突出的员工。
6、各科室按附表一填写,于每月21日报矿安环科,综合科每月28日前将上月考勤报至安环科。
7、安全奖由安环科编制初审后,在3个工作日报安全副矿长,由安全副矿长组织会议研究确定后报矿长批准。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目标奖励
1、奖励对象:矿副总工程师、矿长助理级以上领导及安环科、保卫科团队。
2、奖励办法:按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执行。
第十二条 安全行车奖
1、奖励对象:矿属各种机动车、工程机械车辆驾驶人员。
2、发放形式:月度统计,年度发放。
3、奖励标准:驾驶各种机动车辆,全年无安全事故、无损坏车辆现象、未给矿造成其它损失的,对驾驶员按车型分等级奖励,标准如下:
(1)生产指挥车驾驶员,每车每公里0.08元奖励。
(2)驾驶平地机、压路机、装载机驾驶员,安全操作每小时1元奖励;
(3)消防水车、大客通勤车驾驶员,每车每公里0.15元奖励。
4、车辆所在部门为车辆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为:
(1)制定车辆管理制度,做好本单位车辆管理工作,确保车辆状况完好及行车安全,防止事故发生;
(2)负责建立驾驶员和车辆的信息档案,并及时更新和维护;要经常检查车辆的交接记录,并保存好行车里程、时间、油耗等相关记录;
(3)负责或参与车辆责任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4)每月至少组织一次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作好记录报至保卫科;
5、负责车辆各类证件的管理,需驾驶员携带车辆证件的,做好登记、领用台帐工作;
6、对部门车辆安全负全责,有权对违规驾驶员进行处罚;
7、每月收集上报当月车辆行驶里程数、各驾驶员分摊里程数以及各驾驶员的违章、事故情况。行驶里程数应真实。
第十三条“安全之星”
1、每月度评选一次“安全之星”。
2、每月20日前,由各科室内部公开、公平、民主推选一名本月度在安全工作中表现优异、业绩突出的员工,连同先进材料报至矿安环科。
3、要求各科室按照推荐申请表格式进行申报,不按规定申报的取消评选资格。先进材料要思路清晰,主要内容限于本月工作中的突出安全生产业绩(500字),避免虚、空、大的语言。
4、被评为“安全之星”的员工,奖励500元,月度安全奖加0.5分,部门安全奖加0.2分(个人不累计加分)。安环科负责奖金费用申报和安全奖系数的核算。
5、“安全之星”评选,由安环科组织进行,评选时应将参加矿内各类安全活动的积极性作为评选条件之一。
6、每月升旗仪式上对“安全之星”予以表彰,“安全之星”应参加每月升旗仪式,并宣传其先进事迹。
第十四条 安全贡献奖
安全贡献奖包括两方面,一方面奖励在工作中积极纠正“三违”行为,为防止重大责任事故的发生,对提出的安全工作改进方案、管理创新等合理化意见采纳后产生的效益不同,每条建议给与500~1000元奖励。另一方面奖励在安全生产、安全质量标准化、机电、环境等工作中成绩突出,项目得到县级及以上政府奖励时,按完成项目大小,给予项目申报部门一定的奖励。通过技术改造、工艺和设备优化、综合利用等措施减少或取消某项费用时,根据节省费用额度,给予项目实施人员一定的奖励。
第十五条 隐患收购奖励
1、奖励对象:对我矿积极查找和提出事故隐患的矿内外人员进行奖励。根据所提出的安全隐患的等级不同,给与奖励;
2、隐患上报方式
(1)电话上报: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发现隐患通过电话直接上报安环科。
(2)文字上报:将发现的隐患及整改措施以文字的形式交至安环科。
(3)重大事故隐患、危险源可直接上报矿领导。
3、隐患分级
根据事故隐患整改、治理和排除的难度及其可能导致事故后果和影响范围,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指危害和整改难度小,发现后能够立即通过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指危害和整改难度大,应全部或局部停产,并经过一定时间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本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依据《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令85号)执行。
4、奖励标准
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提出者每条给予100、1000元奖励;
5、隐患整改
对收购的隐患由安环科等部门责令责任单位进行整改。
第四章 安全追责
第十六条为强化各级管理人员大局意识、红线意识、责任意识,提高管理人员履职尽责能力,保障安全生产至关重要和迫切。消除安全只挂在嘴上的老好人思想和漂浮、形式主义作风,努力构建安全生产真抓实干、风清气正的管理队伍。对安全失职失察问责规定如下:
(一)年度内受到一次公司级或二次矿级通报批评的主管以上管理人员,取消其本人年度内各种评先评优资格。
(二)年度内受到二次公司级或三次矿级通报批评的主管以上管理人员,取消其本人年度晋升资格,部门主要负责人、矿班子成员降格使用。
(三)年度内受到三次公司级或四次矿级通报批评的主管以上管理人员,给予撤职或解除劳动关系。
第十七条 通报批评的范围:
(一)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仍组织生产的;
(二)不履行安全职责或履行安全职责不到位的;
(三) 对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等违反事故管理办法的;
(四)其它应予通报批评的;
第十八条 “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穿爆作业、超高段作业、吊装作业、排土作业、超坡度作业、高处作业、电气设备设施维检作业、动火作业、动土作业、作业环境差等较大危险性作业违反有关规定的;
(二)对煤层、煤尘自燃处理不及时,未达到火灾防范要求的;
(三)对库存煤堆存管理混乱、积灰积尘清理不及时的;
(四)安全技术措施缺失或针对性不强或安全技术措施落实不到位的;
第十九条 “不履行安全职责或履行安全职责不到位的” 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对岗位安全职责认识不清,未履行安全职责的;
(二)未按要求组织或参加本质安全管理或检查的;
(三)对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问题不及时解决或报告的;
(四)对部门或分管工作范围内习惯性“三违”行为、性质恶劣、影响面大的“三违”行为不改正、不纠正或不制止的;
(五)对安全基础工作疏于管理,未积极改进和提高的;
第二十条 “对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等违反事故管理办法的” 是指有下列情形的:
对煤矿事故的处置态度、调查和处罚等违反公司或国家有关事故管理办法、规定的;
第二十一条 “其它应予通报批评的”是指经将二矿安委会认定的其它安全失职失察应予通报批评的。
第二十二条 发生事故,除按照公司或将二矿事故管理办法追究事故单位和相关人员责任外,对管理人员还应依照本规定追究其失职失察责任。
第三章 安全处罚办法
第二十三条 对未遂事故的处罚
1、因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或不认真履行安全责任,造成性质恶劣的死亡未遂事故的处罚:
(1)对主要责任单位罚款5000~10000元,待岗6个月的处罚;
(2)对次要责任单位罚款1000~2000元,待岗1~3个月的处罚;
(3)对承担直接管理责任的单位罚款1000~2000元,对承担一定管理责任的单位罚款800~1600元;
2、发生责任事故,矿将根据《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和《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等对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进行处理。对于公司组织调查的事故,执行公司的处理决定。涉及的事故罚款以及费用全部由事故单位承担。
对事故不同责任的经济处罚标准:责任包括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直接责任分全部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次要责任;间接责任分主要管理责任、管理责任、一定的管理责任。全部责任者承担全部经济处罚。重要责任者经济处罚为主要责任者的1/2。次要责任者经济处罚为主要责任者的1/4。间接责任者经济处罚为主要责任者的1/4~1/2。
第二十四条 通 则
1、矿安全生产类会议、培训、活动期间,不认真听讲闲看报纸、杂志、打盹、睡觉,手机响铃等违反会议纪律的责任单位,罚款200元;如因公因事因病不能按时参加会议,应提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对无故不参加者的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对迟到早退、无故换人的责任单位罚款200元。
参加会议人员,应做好记录,对会议安排的事项,会后要认真组织落实,指定时间内未完成的,对责任单位视情节轻重处以500—2000元经济处罚。
2、矿带(值)班领导无故未履行带(值)班职责的,每次罚款300元;一年内无故未履行带(值)班职责三次以上的,要受到组织处分。
3、矿带(值)班领导未填写带班记录的,罚款300元/次。
4、矿各级单位应按照《将二矿安全监督检查制度》等制度认真组织每旬、每周和每日的安全检查、安全自查和安全巡检工作,对查出的隐患及时整改。违反规定的做如下处罚:
(1)矿组织的各类安全检查,各组应按规定时间相关材料报送安环科,未及时上报的、检查不认真的,处罚责任单位500~1000元/次,并责令限期上报或重新检查。
(2)未组织安全自查的、自查不认真的、弄虚作假的责任单位每次罚款1000~2000元。
(3)对隐患整改不彻底的,对整改责任单位每条处以300~1000元罚款;对隐患未整改的或隐瞒事故隐患的整改责任单位每条处以500~1500元罚款;
(4)对重复出现的安全隐患,由各组分析原因,属管理、人为等原因造成的,对整改责任单位加倍处罚。
(5)各组组长应切实负起责任,对责任范围内的安全隐患应全面彻底检查。如组织检查不认真,被查出有遗漏隐患的,第一次警告,第二次每条处以500元罚款。
7、新员工三级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分数为80分以上(含80分)。第一次考试不及格的,给一次补考机会。第二次不及格的,辞退处理。
8、其他人员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分数为80分以上(含80分)。第一次考试不及格,扣除该员工当月安全奖,第二次不及格,待岗培训,期间只发生活费。
9、矿属各单位必须落实各自责任,按照《将二矿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做好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如有违反,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罚款1000~2000元。
10、各外委单位未履行安全教育培训职责的,对其单位罚款5000元/次,且不得开工。已开工的要停工培训;对未按规定建立安全教育培训档案的,罚款1000元/项;新进作业人员未参加培训或培训不符合要求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人,且不得上岗作业。
11、不按交接班规定执行的,对责任单位每次处罚300~1000元,属“三违”的,依照“三违”处罚规定进行处理。
12、对班前会组织的混乱,达不到会议要求的班组长,提出警告。三次仍达不到要求的,做降职处理;布置安全工作老套、无针对性的,按照“三违”进行处理。
13、践踏草坪,损坏树木、盆景等环境设施的,对责任单位处以1000元罚款。
14、特殊工种人员调岗必须以书面形式上报矿领导审批,经同意后方准调整,私自调岗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
15、矿各类考试,对不参加监考和不认真维持考场纪律的人员罚款300元。出题人员不得漏题。对漏题的、打人情分的每人次罚款1000元。
16、动(取)土作业不履行申请手续,对责任单位罚款5000~30000元;造成环境破坏或挖断隐蔽工程等事故的,按矿有关制度进行追查处理。
17、在重点部位进行动火作业或施焊时必须事先办理动火手续,经安环科等部门批准后,方可作业。动火过程中,施工单位必须做好防范措施,派专人监护,做好灭火准备。大风天不得动火。对违反责任单位罚款500~1000元/次。
18、全矿所有班组必须开展班组安全日活动。对活动组织不力、流于形式、应付差事的班组,在全矿予以曝光,对班组长罚款500元。
19、违反外来流动人员管理办法的,责令改正并视情节给予经济处罚:
(1)对流动人口未申报登记的,对用人单位每人次罚款200元。
(2)招收或雇用无身份证明的单位和个人的,每人次对责任单位罚款500~1000元。情节恶劣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法律责任,我公司可单方解除合同。
(3)冒领、冒用、转借、转让、涂改、骗取、伪造、买卖身份证、暂住证、驾驶证的,没收其证卡,给与警告并对责任单位处每人次1000~5000元罚款,违反治安管理或者触犯法律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20、违反矿内道路交通安全规则的人员和行为,视情况对责任单位给与警告并处300~5000元罚款,性质恶劣的辞退处理。
21、各单位应将采剥设备型号、数量、设备状态以及操作人员的详细资料报矿安环科备案,拖延或拒不执行的责任单位罚款2000~5000元,影响安全管理的责令停工整改。
22、生产作业区各施工机械设备,应在矿方指定的区域作业和行驶。确需调整的需经矿方相关部门批准,违者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
23、严禁各单位招收患有癫痫病、精神病及不适宜从事煤矿生产经营活动的人员进矿作业,对违反规定的单位罚款2000元,并责令立即清退上述人员。
24、违反爆破作业程序和操作的,作如下处理:
(1)起爆器操作要由两人负责实施,一人操作、一人监督,必要时进行替换。爆破员要随身携带起爆器和钥匙,禁止他人使用、携带、保管,违者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
(2)火工品运输车到达爆破区域后,爆破人员应对爆破材料进行检查验收,确认无误后双方(运送火工品人员、爆破作业人员)签字盖章,违者对爆破单位罚款2000元。
(3)炮孔装药作业人员要进行分区分工,必须两人一组,一人负责装药和填塞,另一人递送材料和做其他辅助工作,违者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
(4)爆破前,现场指挥要断绝交通,及时清理机械和无关人员出坑,并在路口、要道设立警戒和爆破标志,警戒哨的位置必须符合规程要求,违者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
(5)采掘场周围警戒人员必须服从命令,听从指挥,恪尽职守。在指定的区域、岗位进行警戒。爆破结束后,在没有接到爆破指挥下达解除警戒的指令时,要时刻处于警戒状态。严防车辆、人员等盲目进入作业区,违反者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
(5)爆破区装药和连线过程中,所有通讯设备必须处于关闭状态。除操作人员和检查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禁止入内,违者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
(6)爆破母线要随用随收,并及时扭结短路,禁止一次敷设多次使用,违者罚款对责任单位500元。
(7)爆破后15分钟爆破人员方可进入爆破现场,违者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爆破完毕经检查确认安全后,机械和人员方可进入工作面,违者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
(8)爆破后剩余的爆破材料,必须当天退回火工品材料库,严禁在工地存放和销毁,违者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
(9)爆破后,爆破工要及时检查、回收未爆的炸药、导爆索、雷管等爆炸材料,并进行统一销毁,违者对责任单位罚款5000元。
(10)当班出现未爆的盲炮(瞎炮),要及时采取安全措施,由当班处理完毕,违者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
(11)处理拒爆时严禁在原孔位穿孔,应按照规程重新穿孔装药爆破,孔深应与原孔相等,违者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
(12)爆破作业应在白天规定的时间内进行,雾天爆破必须采取安全技术措施,严禁在雷雨天进行爆破作业,违者对责任单位罚款2000元。
(13)煤层放炮时充填物应采用砂土,严禁用碎石、易燃易爆物品代替充填物,违者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
(14)煤层爆破前必须洒水,违者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并承担全部后果。
(15)爆破工加工导爆索时,必须用刀切割,严禁私自缩短或延长导爆索长度,违反者对责任单位罚款300元。
(16)从成束的电雷管中抽出单个电雷管时,不能抓着雷管硬拽脚线,更不能拉雷管脚线硬拽管体。抽出的单个雷管必须将脚线随时扭结短路,违者对爆破单位罚款2000元。
(17)在爆破区域内放置和使用爆破材料过程中,20米以内严禁烟火,10米以内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距离火工品顶风20m、顺风50m禁止有明火,违反者对责任单位罚款5000元。
(18)爆破工必须进行专业培训,经过系统的安全知识学习,熟练掌握爆破器材性能,经有关部门考试取得爆破操作证,方准进行爆破作业。违者对责任单位罚款5000元。
(19)取得“爆破操作证”的新爆破员,应在有经验的爆破员指导下实习3个月,方准独立爆破作业,违者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
(20)运输爆破器材时,严禁炸药、雷管混装混运,到达地点后,更不能存放于同一地点,违者对爆破单位罚款5000元。
(21)采用铵油、乳化炸药混装车时,必须对装料、混药、装车、运输和装药等作业制定安全措施,违者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
(22)火工品库不得超量储存,不得发放使用变质失效或外部破损的火工品,不得在规定以外的地点存放火工品,违反者对责任单位罚款2000元。
(23)火工品的领用、保管和使用必须严格执行帐、卡、物一致的管理制度,违者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
25、违反矿环境保护规定的,除责令限期整改外,还应进行如下经济处罚:
(1)矿有关部门未按规定及时组织环境检查的,对责任单位罚款300~1000元。
(2)矿属各单位、各外委单位责任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环境整治工作不及时,造成环境脏乱差的,对责任单位罚款300~1000元。
(3)禁止随意设置道路,禁止随意破坏和扰动地表和植被,违反者对责任单位每处(次)罚款500~2000元。
(4)禁止随意设置垃圾排放点或随意排弃垃圾的,违反者对责任单位每处(次)罚款500~2000元。
(5)矿内建设(技术改造)工程产生的临时堆土,应采取遮挡、苫盖、喷水固化等降尘措施,违反者对施工单位每处(次)罚款500~2000元。
(6)禁止碾压和破坏矿内一切环境设施的,违者对责任单位每处(次)罚款500~1000元。
(7)穿孔机等作业起尘设备,应采取降尘措施,违反者对单位每台(处)罚款300~500元。
26、本办法以外凡存在影响或威胁安全的危险因素(或危险源)而不整改的,强令冒险作业或冒险作业的,违者对责任单位罚款500~5000元。
27、上述各条款对未造成后果的初次违规行为或履职不到位的现象,给与警告,并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或未整改的给与条款中的处罚,对重复出现的问题加倍处罚。
第四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五条财务科、安环科定期组织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确保本办法顺利落实和执行。
第二十六条财务科、安环科收集和听取各方面意见,修订完善本办法,提高本办法的适用性和实效性。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由安环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