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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天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 (修订版)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21-09-07 08:43 来源:煤矿安全网 事故 事故调查 发生 一般事故 单位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规范新疆天池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各项目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及时、准确地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事故,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引用主要文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

  (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

  (三)《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安监总政法[2008]212号);

  (四)《特变电工安全事故管理办法》。

  第三条 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和“四不放过”的原则,不得谎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客观公正的查清事故发生原因,制定安全防范与整改措施,追究相关单位与人员的责任。

  第四条相关名词的定义:

  (一)生产安全事故: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中发生的,伤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损坏设备设施,或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导致生产经营活动暂时中止或永远终止的意外事件。

  (二)迟报:报告事故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1小时。

  (三)谎报: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

  (四)瞒报:对于超出规定时限24小时不上报,或超过规定时限后公司通过其他渠道首先了解到事故的情况。

  (五)直接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指因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及善后处理支出的费用和毁坏财产价值。

  (六)间接经济损失:间接经济损失指因事故导致产值减少、资源破坏和受事故影响而造成其他损失的价值。

  事故损失总金额为直接经济损失与间接经济损失之和。

  (七)主要责任者:主要是指在生产安全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中,对事故的发生起主要作用的责任者。主要责任者可能是一个,也可能是多人;主要责任者可能是直接责任者,也可能是领导责任者或二者兼之。

  (八)一般责任者:是指主要责任者外,对生产安全事故负次要原因的责任人为一般责任者。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各项目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类伤亡事故和非伤亡事故。

  与公司签订技改工程、生产经营承包、租赁合同的外委施工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比照本办法执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人员为非本单位人员,且本单位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的事故,不属于本单位安全事故,不承担安全处罚。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六条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成立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公司(单位)或政府有关部门指定,调查组成员一般由安全、生产、技术、设备、人力资源、工会等部门和有关单位人员组成。

  第七条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八条事故调查组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三章 事故分类及级别

  第九条按事故责任分为:责任事故、非责任事故。

  (一)责任事故:是指可以预见、抵御和避免,但由于人的原因没有采取措施预防而造成的事故。

  (二)非责任事故:是指现有科学技术和经验不能预防,不可抵御的自然灾害事故以及受科学技术限制,安全防范知识、条件未能达到应有的水平和能力而无法避免的事故。

  第十条伤亡事故:系指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人身伤亡、急性中毒事故。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和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将伤害程度分为:轻微伤、轻伤、重伤、死亡。

  (一)轻微伤: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造成组织器官结构轻微损害或者轻微功能障碍。

  (二)轻伤: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

  (三)重伤: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

  (四)死亡。

  第十一条非伤亡事故:是指在生产作业过程中由于人的不安全行为、物或环境的不安全状态、管理上的缺陷等原因,造成生产中断、设备财产受损、毒害物质渗漏、爆炸、火灾、水害等事故。

  同时发生伤亡并造成经济损失的事故,按伤亡事故处理统计。

  第十二条交通事故:系指公司所属机动车辆在行驶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车辆损坏的事故。

  机动车辆在公司生产经营单位地面工业场区和生活区道路上发生的事故为道路交通事故。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将道路交通事故分为:特大事故、重大事故、一般事故、轻微事故。

  第十三条火灾事故:系指由于各种原因发生火灾,并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烧毁)或住宅受灾的事故。

  火灾事故按公安部《关于调整火灾等级标准的通知》,分为特别重大火灾、重大火灾、较大火灾和一般火灾四个等级。

  第十四条各单位的事故分类,均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的规定,事故等级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十五条一般事故等级划分:

  (一)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均被列为一般A类事故

  1、造成2人死亡的事故,或者6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人以上轻伤,或者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主要生产单位停工24小时以上的;

  3、电铲(采煤机)、卡车等大型设备掉下一个台阶的;

  4、施工单位容量在50M3及以上的储油灌、加油站等发生爆炸的;

  5、由调查组认定为此类事故的。

  (二)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均被列为一般B类事故

  1、造成1人死亡的事故,或者3人以上6人以下重伤,或者6人以上10人以下人轻伤,或者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主要生产单位停工12小时以上24小时以下的;

  3、液压铲、钻机等大型设备掉下一个台阶的;

  4、施工单位容量在30-50M3及以上的储油灌、加油站等发生爆炸的;

  5、由调查组认定为此类事故的。

  (三)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均被列为一般C类事故

  1、造成3人以下重伤,或者3人以上6人以下轻伤,或者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主要生产单位停工6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3、推土机、前装机、平路机、洒水车等工程机械设备掉下一个台阶的;

  4、施工单位容量在10-30M3及以上的储油灌、加油站等发生爆炸的;

  5、由调查组认定为此类事故的。

  (四)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均被列为一般D类事故

  1、一般事故D类,是指造成3人以下轻伤,或者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主要生产单位停工4小时以上6小时以下的;

  3、40吨及以上吊车起吊时,造成钢丝绳拉断,大钩或吊物脱落,损失在8万元以内的;

  4、由调查组认定为此类事故的。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在上述条款中未作明文规定的其它事故和事故等级划分,由各项目公司根据行业特征进行细化确定。

  第十六条工伤认定按照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新修订的《工伤认定办法》和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有下列条件之一者,视同工伤伤亡事故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第十八条符合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条件之一者,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伤亡事故。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第四章 事故报告

  第十九条事故报告程序

  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或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本单位的生产调度部门或安环科(部)报告,并及时拔打急救、火警电话求助。生产调度部门或安环科(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向本单位有关领导和有关部门报告。

  事故单位领导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向公司安全环境监察部、公司相关领导报告。事故单位所有生产安全事故均需报告公司安全环境监察部。

  发生一般B类及以上的事故,由公司向股份公司报告,公司安全环境监察部按照规定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汇报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损失情况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第二十一条事故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的报告程序在事故发生后立即向公司报告,1小时内将事故情况书面报公司安全环境监察部。

  第二十二条发生各类事故,责任单位都要以书面形式报告,情况特别紧急时,可用电话口头初报,随后书面报告。书面报告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它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事故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续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补报时间为新情况出现24小时内。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二十四条各单位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瞒报。

  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告事故的即属事故迟报(因通讯工具失灵或路途远等特殊原因除外)。如遇特殊情况迟延报告时,迟报责任者和有关单位负责人应说明原因,否则按隐瞒事故处理。

  第五章 事故现场的处置、保护和救援

  第二十五条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负责人、公司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抢险救援,根据事故情况,启动相应级别事故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二十六条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及有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证据。

  第二十七条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记,需绘制现场简图,做出书面记录,做好影像资料,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

  第六章 事故调查

  第二十八条 事故调查组织

  (一)发生一般事故B类及以上的事故,上级有关部门(含由股份公司、政府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负责调查处理。

  (二)发生一般事故C类,公司组织事故调查组负责调查处理;

  (三)发生一般事故D类及以下事故,本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负责调查处理。

  第二十九条事故涉及两个以上单位时,由上一级公司(单位)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十条发生一般火灾事故(设备火灾除外),由公司或公安消防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由公安交警部门调查处理。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按照《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事故调查组有权向相关单位及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向公司领导汇报,经确认后按规定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二条 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第三十三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

  第三十四条事故调查组调查程序

  (一)事故现场物证搜集

  1、收集现场破损部件、碎片、残留物,确定致害物的位置等;

  2、对事故现场残骸痕迹、遗留物、伤害部位等进行拍照(摄像),及时转储收存安全监控监测录音、录像等记录。

  (二)事故事实材料搜集

  1、与事故鉴别、记录有关的材料

  (1)发生事故的单位、地点、时间;

  (2)受害人和肇事者的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职业、技术等级、工龄等;

  (3)受害人和肇事者的技术状况、接受安全教育情况;

  (4)事故受害人和肇事者开始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工作量、作业程序、操作时的动作(或位置);

  2、事故发生时的有关事实

  (1)事故发生时设备、设施等性能和质量状况、使用的材料;

  (2)设计和工艺方面的技术文件、工作指令和规章制度方面的资料及执行情况;

  (3)工作环境方面的状况,包括照明、湿度、温度、通风、声响、色彩度、道路工作面状况以及工作环境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取样分析记录;

  (4)个人防护措施状况:防护有效性、质量、使用范围;

  (5)事故受害人和肇事者的身体健康状况;

  (6)其它可能与事故致因有关的细节或因素。

  (三)询问事故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见证人,取得书面材料。

  (四)绘制事故现场示意图、流程图、受害者位置图等反映事故情况信息。

  (五)事故分析

  1、整理、查阅搜集到的事故材料;

  2、按照受伤部位、受伤性质、起因物、致害物、伤害方式、不安全状态、不安全行为等内容进行分析

  3、确定事故的直接原因(机械、物质或环境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

  4、确定事故的间接原因(技术和设计缺陷、教育培训不够或未经培训、劳动组织不合理、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导错误、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不健全等)。

  5、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建议

  (1)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通过对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分析,确定事故中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

  (2)在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者中,根据其在事故发生过程中

  的作用,确定主要责任者;

  (3)根据事故后果和事故责任者应负的责任提出处理建议。

  (六)编写事故调查报告。

  (七)事故调查结案归档。

  第三十五条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五)事故责任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六)事故教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第三十六条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调查组成立之日起7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公司安全主管领导同意,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15日。

  第七章 事故处理

  第三十七条公司安全环境监察部组织调查的事故,自事故调查结束之日起7日内,由公司做出事故处理决定;各项目公司自行组织调查的事故,自事故调查结束之日起5日内,由各项目公司做出事故处理决定。

  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移交当地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八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上升一个事故等级进行处理:

  (一)迟报、漏报、谎报或瞒报事故的;

  (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三)对查出的隐患不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导致事故发生的;

  (四)公司部署的重点安全工作或事故防范措施未贯彻落实的;

  (五)发生事故处理不及时造成损失扩大的;

  (六)事故调查组认定事故情节恶劣、负面影响较大的。

  第三十九条坚持“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分析事故原因,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第四十条 事故调查处理情况由负责调查的单位或公司进行通报。

  第八章 考核与奖惩

  第四十一条单位发生事故,如隐瞒不报、谎报或故意延迟上报,除责成补报外,追究主要负责人、直接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任,处理方式分为:辞退、撤职、降职、罚款。

  处理方式依据事故等级确定:

  (一)发生一般事故B类及以上的事故,单位隐瞒不报、谎报或故意延迟上报对主要负责人、直接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辞退、撤职、降职或年收入30%至40%罚款的处理,同时取消年度评先选优资格的处理;

  (二)发生一般事故C类,单位隐瞒不报、谎报或故意延迟上报对主要负责人、直接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职或年收入20%至30%罚款的处理,同时取消年度评先选优资格的处理;

  (三)发生一般事故D类,单位隐瞒不报、谎报或故意延迟上报对主要负责人、直接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5000元至10000元的处罚;

  第四十二条因下列情况之一造成事故的,追究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违反单位发布的指令、决定、规章制度等,违反劳动安全法规或有关安全生产条例的;

  (二)无视上级安全管理部门警告,未及时整改事故隐患的;

  (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不完善、人员缺失,或工作无人负责的;

  (四)不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因职工缺乏安全生产知识而发生事故的;

  (五)设备设施有缺陷,不按规定检修,带病运行的;

  (六)作业环境不安全,安全装置不齐全,又不采取措施的;

  (七)规章制度不健全或执行不严格,无安全操作规程的;

  (八)设计不符合标准规范或施工中违反设计规定,削减安全设施的;

  (九)未经竣工验收,或未达到验收条件擅自投产、使用的;

  (十)发生事故后,未采取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

  (十一)不据实列支安全技术措施经费或已列入安全技术措施项目不按期实施、资金不到位,又不采取应急措施而造成事故的;

  (十二)强令机动车驾驶员违章驾驶,纵容酒后开车,忽视管理造成机动车带病运行的。

  (十三)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

  第四十三条 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对发生责任事故的单位,除国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外,还要根据事故情节,对主要负责人、直接管理人员给予处罚。处罚方式分为:辞退、撤职、降职、罚款。

  处理方式依据事故等级确定: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对主要负责人、直接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撤职,并辞退处理;

  (二)发生一般事故A类,对主要负责人、直接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撤职、降职或年收入30%至40%罚款的处理;

  (三)发生一般事故B类,对主要负责人、直接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撤职、降职或年收入20%至30%罚款的处理;

  (四)发生一般事故C类,对主要负责人、直接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职或年收入10%至20%罚款的处理;

  (五)发生一般事故D类,对主要负责人、直接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2000元至10000元的处罚。

  第四十四条因下列情况之一造成事故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一)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

  (二)擅自拆除、毁坏、挪用安全装置和设施;

  (三)玩忽职守、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四)发现事故隐患、危险情况不采取有效措施,不积极处理以致造成事故;

  (五)机动车驾驶员不遵守职业道德,违章肇事、酒后驾车,无证驾车。

  第四十五条对发生的责任事故的单位,除国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还要根据情节,对当事人给予处罚。处罚方式分为:辞退、下岗学习、罚款。

  处罚方式依据事故等级确定:

  (一)发生一般事故B类及以上的事故,对当事人给予辞退处理;

  (二)发生一般事故C类,对当事人给予下岗学习3至6个月处理,工资按照实习期标准进行发放;

  (三)发生一般事故D类,对当事人给予2000元至10000元的处罚。

  第四十六条发生一般事故B类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取消事故发生单位当年一切评优评先资格及安全相关奖励。

  第四十七条公司对有关事故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罚款,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和财务部扣缴,扣缴进入公司财务账户。

  第四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扣缴进入财务帐号的安全罚款用于奖励在安全生产、安全管理工作中的优秀单位和有突出贡献的个人。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防止或避免事故,使职工生命和国家财产免受重大损失的;

  (二)进行技术革新、发明创造或提出合理化建议实施后使安全状况有明显好转的;

  (三)在事故抢险救护中,防止事故扩大,做出突出贡献的;

  (四)一贯重视安全工作,多次发现事故隐患,经常制止他人违章,爱护安全装置,自觉遵守安全生产中的各项规章制度,在安全工作中积极努力,做出一定贡献的;

  (五)在安全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

  (六)其它应进行安全奖励的。

  第九章 事故统计与建档

  第四十九条事故报告、报表的报送工作,按照分级管理、逐级上报的原则执行。各项目公司将事故报告、报表上报公司,经公司审核、汇总后,报送股份公司。

  第五十条所有事故处理结案后,均须有完整档案资料。事故档案包括以下资料:

  (一)事故登记表;

  (二)事故调查报告;

  (三)有关该事故的通报、简报及文件;

  (四)其它应当保存的资料。

  第五十一条事故档案为永久性保存资料,应分级保存。事故发生单位应保存所有生产事故的档案资料,一般事故B类及以上事故档案资料应报股份公司备案保存,一般事故C类及以上事故档案资料应在公司安全环境监察部保存,一般事故D类及以上事故档案资料事故单位应保存。

  第五十二条生产安全事故按月度统计上报。由各项目公司安环科(部)每月25日前形成事故报表、报告上报公司安全环境监察部。由公司安全环境监察部按有关规定向股份公司或有关政府部门报告。

  第五十三条基建项目参建单位的事故报告、报表的报送工作,由参建单位按照管理权限报送主管单位,同时报送建设项目单位。建设项目单位报送公司,经公司审核、汇总后,报送股份公司。

  第十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四条各级安全管理部门应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五条 事故发生单位落实安全防范和整改措施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8月30日起施行,原《新疆天池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公司下属各项目公司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各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管理细则;本规定用于调整公司系统内部安全管理关系和规范工作行为,不作为处理和判定民事责任的依据。

  第五十七条 本制度由安全环境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本规定与现行法规相冲突条款,以法规条款为准。

  第五十九条 电力板块执行电力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定,未尽事宜执行公司规定。

  第六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生产安全事故汇报与调查处理流程

  2.一般事故B级及以上事故调查处理报告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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