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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天煤矿风险预控信息系统运行管理办法 (试行)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21-09-07 08:52 来源:煤矿安全网 隐患 负责 整改 处罚 录入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我矿风险预控管理体系建设,加强体系过程管控,提高安全信息处理能力和有效运行,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将二矿所属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与上级文件相抵触时,按上级文件执行。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四条安环科负责风控系统整体运行的管理工作,及时对接解决系统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更新系统。

  第五条系统管理员负责矿信息平台系统的统一管理,

  (一)负责对基础资料更新、部门设置、员工管理、角色设置、角色权限分配的管理等;

  (二)负责对不安全行为、事故管理部分信息录入的日常管理;

  (三)负责对隐患治理部分,日常检查及上级检查存在隐患的闭环监督、管理、考核;

  (四)负责对信息平台系统操作的培训工作;

  (五)负责对信息系统其他方面的管理。

  第六条各科室、单位负责本单位隐患录入、危险源宣贯、隐患整改确认及申请延期。

  第七条要求将二矿全体员工安装使用,各施工单位班组长及以上人员安装使用,各科室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负责使用人员信息管理上报情况,出现离职人员及时卸载此系统。

  第八条政府、公司及矿组织的检查,由专人录入系统,各整改责任人及督办人按照要求进行督办、整改。

  第三章奖励与考核第九条日常巡检过程发现的隐患及时录入系统,各科室、施工单位班组长及以上的管理人员,要求每周至少录入2条隐患,每少一条给予200元处罚。

  第十条各单位及时对上报本单位每月人员更新情况,对于因相关单位导致信息录入不全、混乱、更新不及时的,给予负责人100-300元处罚。

  第十一条使用人员每天进行登录查询使用,未按规定登录使用的,对相关人员给予100元/天的处罚。

  第十二条录入隐患及时整改,若出现超期预警一天给予隐患整改责任人100元处罚;出现超期预警两天饿,给予隐患整改责任人200元处罚;督办人未进行督办的给与100元处罚。

  第十三条若督办人出现隐患整改复查不及时导致录入隐患预警的,按照隐患预警时间给与100-300元处罚。

  第十四条查询登记本单位隐患录入情况,并按规定进行网上整改、确认隐患,未及时确认的发现一次处罚单位负责人100元,隐患反馈与实际不符的一经查出每条加罚100元。

  第十五条各单位在限定的时间内隐患无法整改完毕,必须在期限之前申请延期。否则,每条给与单位负责人100-300元处罚。

  第四章附则第十六条各单位在信息平台系统使用过程中出现问题的,应及时与系统管理员联系,系统管理员无法解决的问题,由管理员负责与服务方进行沟通,及时进行维护。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安环科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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