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矿区环境质量,防治污染,保障职工身体健康,促进矿内环境建设与经济建设的协调发展,实现建设“绿色矿山”的目标,结合本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露天煤矿各部室、外委施工单位环境保护工作的管理。
第二章 环境保护管理机构
主 任:露天煤矿矿长
成员:露天煤矿生产副矿长、总工程师、机电副矿长,矿各科(部)室负责人
第四条 环境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负责组织召开环保工作专题会议,及时研究、解决煤矿在环境保护工作方面存在的问题;
(二)负责组织制定并审核矿环境保护工作目标、计划及总结分析报告;
(三)研究和审查矿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的环保专篇、环境影响报告、竣工环保验收调查报告,审定各类污染物防治措施,提出环保意见和要求;
(四)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监督煤矿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五)负责煤矿环境风险应急预案的制定、修改及备案;
(七)组织开展煤矿水土保持和生态建设工作,制定土地复垦和动态绿化规划;
(八)调查、处理各类环保事故,对煤矿重大环保事项做出决策。
第五条 环境管理委员会下设环境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环科,为环境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其组成如下:
副主任:XXX露天矿安环科科长
成 员:安环科全体
第六条 安环科环境保护工作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范和标准,建立健全矿环境保护管理制度、责任制及考核办法,并监督执行;
(二)制定煤矿年度环保工作目标和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完成环境保护目标;
(三)负责组织、监督矿各部室开展环境污染防治、环境综合治理、生态环境建设等各项环保工作,严格检查各项工作落实情况并进行考核;
(四)负责组织开展环境监测工作,检查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建立环保设施运行监控档案,编制环境污染分析报告,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五)负责组织环保教育和专业培训,提高煤矿员工的环保素质;
(六)负责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工作档案;
(七)接受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司检查、监督,执行排污申报登记制度,按要求缴纳排污费,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环境保护报表及工作情况。
第七条 露天煤矿各科(部)室环保工作的主要职责:
(一)各部室环境管理范围按照《露天煤矿环境卫生治理管理办法》规定划分,负责配合安环科落实环境污染防治措施,开展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二)各部室负责部门管理范围内的环保设施的运行、保养、操作的管理,确保环保设施的运转率和完好率,使污染物达标排放。
(三)及时向安环科反映环境保护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四)配合安环科开展各项环保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建设项目环境管理
第八条 露天煤矿凡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制度,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第九条 露天煤矿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的初步设计中,必须按规定编制环境保护篇章,落实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提出的环境污染防治措施和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
第十条 露天煤矿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即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施工阶段,安环科须会同矿各部室及施工单位做好环保设施的建设,监督检查施工过程,现场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等环保措施。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需要进行试生产的,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生产。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环境管理委员会应向审批项目环评的部门申请项目配套环境保护设施的专项竣工验收,按规定委托有资质单位编制项目竣工环保验收调查报告,开展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及环境影响的监测。
第十四条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的项目,其配套环境保护设施应分期验收。
第十五条 环境管理委员会和安环科应监督、落实建设项目在可研、初步设计、施工、投产、竣工验收等阶段的各项环保工作,涉及的相关文件、资料应由环境管理委员会审定,并由安环科建档保管,包括下列文件: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设计说明书等报告;
(二)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审批文件;
(三)项目施工期环境监理报告;
(四)项目施工期落实环保措施及建设环保设施的影像资料;
(五)项目环保设施台账、运行与维护记录;
(六)项目竣工环保验收调查报告及审批文件;
(七)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监测报告及其他环境监测数据;
(八)其他环境保护工作相关的文件和资料。
第四章 生产运行过程中的环境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安环科负责监督矿各部室加强污染源(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污染)管理,落实《新疆天池能有限责任公司准东大井矿区露天煤矿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提出环境污染防治措施,提高综合利用效率,防止或减少污染物排放。
第十七条 矿内所有排放污染物的生产设备应按规定安装污染治理等环保设施,环保设施与生产设备的同步运转率达100%,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环保设施建设、验收、运行管理的管理应纳入露天煤矿设备的统一管理中。
第十八条 各部门负责本部门管理范围内环保设施的运行维护,应固定设施操作和维修、维护人员,建立岗位责任制、设施维护保养制和操作规程,保障环保设施稳定运转。
第十九条 矿内所有生产和生活废水应集中排放至矿内各污水管网,经处理后全部回用,做到污水零排放。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随意乱排污水。
第二十条 矿内所有固体废物应分类收集、集中排放至垃圾桶、垃圾箱,集中处理和处置,对废物进行最大可能限度地回收和再使用,不能循环利用的废物应进行无害化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随意乱扔垃圾。
第二十一条 减少生产车间或作业场所的噪声,采购设备时,尽量选择有减振、隔声、消声设施的设备,对高噪音设备可加装消声、减振设施;在设计阶段应尽量把噪声源与人群密集的场所远离,在办公楼、生活区、高噪声车间周围及道路两侧种植绿化带,高噪声车间内应设置隔音操作室。
第二十二条 安环科负责制定年度环境监测计划,经环境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分析环境监测数据,编制环境污染分析报告,存档监测数据。发现污染超标排放的情况时,及时报环境管理委员会处理,制定并实施污染治理措施。
第二十三条 安环科负责监督管理矿区污染物排放,规范管理各排污口,在排污口设置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
第五章 环境综合治理与生态环境建设
第二十四条 环境综合治理是环保工作的主要组成部分,XXX露天矿各部室应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相互协作做好环境综合治理和生态环境建设工作,安环科负责监督检查环境综合治理和生态环境恢复效果。
第二十五条安环科负责于每年年初制定露天煤矿环境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经矿环境管理委员会和公司批准后,组织方案的实施。
第二十六条 加强矿区土地复垦和绿化,改善矿区生态环境。
第二十七条 减少生产经营活动对矿区及周边环境的扰动。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在矿内外发生破坏植被、捕猎动物、破坏原有土地等行为。
第二十八条 加强排土场的管理,严防排土场发生滑坡等灾害,对到界的排土场要减少人为扰动。
第六章 环境风险防范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
第二十九条 安环科负责对煤矿可能出现的突发环境事件编制应急预案,对环境风险制定风险防范措施,经环境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报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 安环科负责露天煤矿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案的管理,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风险防范措施的宣传、培训,必要时组织环境应急实战演练,提高员工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
第三十一条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按照《露天煤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进行事故报告、应急响应和应急处置工作。
第三十二条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后,事故原因分析与处理办法:
(一)各部室要严肃、认真、实事求是地调查和分析事故原因,明确责任,确定整改措施。由安环科下发整改通知单,指定专人负责整改,验收合格后,填写整改措施报告,交安环科存档。
(二)因有毒、有害物质泄露造成的污染事故,安环科负责对现场实行戒严管制,并将有毒、有害物质直接污染的水体、土壤取样送检,以确定污染程度,为事故的处理提供科学依据。
(三)事故调查中的所有资料,包括现场记录、照片、技术鉴定、化验报告、会议记录等由安环科存档。
(四)事故发生后,事故责任部门应组织本部门员工对事故的发生原因进行剖析,吸取教训,提出防范措施。
(五)对事故责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酌情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制度规定的,按照《露天煤矿环境保护奖惩办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由XXX露天矿安环科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