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露天煤矿污水、废水管理,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露天煤矿一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污水、废水包括生活污水(食堂、宿舍、办公楼、调度楼、变电站排水),生产废水(锅炉、水泵净化、车库、综合维修间、卡保间排水),坑内排水及进入矿内沟渠和污水处理站的雨水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矿内所有产生污水、废水的排污单元和污水处理站。
第四条 污水、废水的管理本着综合利用的原则,处理后全部回用,不外排。
第五条 安环科是污水、废水污染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水污染防治的监督、检查和指导,负责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的监督,负责向排污单元和污水处理站下达污水、废水防治任务,负责查找水污染隐患并组织相关部门整改隐患,负责环保指标的考核。
第六条安环科应定期检查污水处理站、各排污管网及隔油装置、过滤装置、化粪池等污水处理单元,确保上述设施完好、正常运行,发现问题,应及时组织相关部室处理。
第七条综合科负责矿内污水管网的检查,加强水罐的维护,保障管路畅通。不发生跑冒滴漏现象,发现问题,应及时组织相关部室处理。
第八条各部门、单位负责本单位污水、废水的管理,生活、生产污废水应集中收集排放至矿内污水管网,禁止随意排弃,确保污水、废水不外排,不发生跑冒滴漏现象,不造成水污染。
第九条污水处理站负责矿内污水处理设施的日常管理、维护、保养工作,及各类污水、废水的处理,确保污水处理设施稳定、有效运行,污水、废水处理效果满足《生活杂用水水质标准》,可综合利用。
第十条 生活污水的管理与污染防治
(一)矿内所有食堂、宿舍楼、办公楼产生的生活污水都必须进入污水处理站处理达标后,用于矿内洒水降尘、绿化或生产环节。
(二)食堂废水必须经隔油处理后再排入污水处理站污水池,隔油设备应定期清理,防止阻塞。
(三)卫生间排水必须经过化粪池处理后再排入污水处理站污水池,化粪池应经常清理,确保通道畅通,无阻塞、溢满现象。
(四)综合科对矿内生活用水、新鲜水耗实行定额管理。
第十一条 生产废水的管理与污染防治
(一)锅炉脱硫产生的废液应全部回收利用,不经安环科允许,不得排污锅炉房污水管网。
(二)其他生产废水均应排入污水管网,经管网送至污水处理站处理。
第十二条 坑内排水和雨水的处理
(一)坑内排水和雨水汇入坑下集水坑,经沉淀后,优先用于洒水降尘、防灭火。
(二)其他落入污水处理站和排污管沟的雨水,经污水处理站处理。
第十三条各环节的冷却循环水全部回用,作为锅炉供水、机泵冷却水、消防水管网的补充水。
第十四条 污水、废水的监测
(一)污水处理站按本单位监测计划对各控制单元进行监测,建立监测数据记录,防止各单元污水污染物浓度超标,影响污水处理站的运行。
(二)污水处理站应对处理后的污水进行监测,确保污水处理站出水处理达标,可以回用。
(三)污水处理站应建立污水、废水监测记录档案,安环科负责对监测记录检查,发现监测记录不完善的,予以处罚。必要时可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监测。
第十五条污水处理站和排污管网要采取防冻措施,防止排水口在冻天结冰无法正常排污。
第十六条 新建、扩建、改建增加排污管道时,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安环科报告,经环境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方可增加。禁止随意安设排污管道,开设排污口排放污水。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向雨水排放系统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废液、工业废渣等污染物,禁止在矿区内清洗车辆及油类、酸液、碱液或废液贮罐和容器。
第十八条 发生废水泄漏事件,应立即报安环科,并采取控制措施。安环科接到事件报告后,应立即报告矿环境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研究治理方案。造成环境事故的,应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事故调查和处理。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露天煤矿环境保护奖惩办法》予以考核。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露天煤矿安环科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