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露天煤矿环保设施运行管理,保障矿内环保设施稳定、高效运转,污染物能得到有效处理,防止污染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露天煤矿一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环保设施包括污水处理站,筛分系统和地面生产系统配套的集尘、收尘和喷雾装置,煤场防风抑尘网,垃圾车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环保设施运行管理包括环境保护设施操作、维护、检查、维修、保养、管理等保障设施正常运行所从事的活动。
第四条环保设施运行管理包括以下两种方式:
(一)自行管理:是指由露天煤矿自行对环保设施进行运行、维修和管理,处置和利用污染物,并承担相应环境责任的行为。
(二)委托管理:是指第三方具有资质的单位,受露天煤矿委托,对露天煤矿环保设施进行运行、维修和管理,处理和利用污染物,并承担相应环境责任的行为。
第五条 管理机构与职责
(一)由露天煤矿自行管理的环保设施,各部室负责部门管理范围内的环保设施的运行、保养、操作的管理,确保环保设施的运转率和完好率,使污染物达标排放。
(二)由露天煤矿委托管理的环保设施,由委托单位负责其运行管理。
(三)安环科和机电科负责矿内所有环保设施运行管理的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环保设施的建设
(一)列入露天煤矿设计的环保设施,由公司工程管理部组织建设,竣工验收后移交露天煤矿,转入露天煤矿固定资产,由露天煤矿自行管理或委托管理。
(二)有XXX露天矿根据环保工作需要,自行组织建设的环保设施,必须书面报矿环境保护办公室(安环科),由安环科报矿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后,方可建设。
(三)环保设施的建设必须有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施设计、施工和建设。
(四)列入露天煤矿设计的环保设施,应与露天煤矿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
(五)环保设施建设完成后,必须由设施组织建设部门和施工单位对环保设施进行验收,环保设施验收必须符合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或国家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验收资料应交由安环科备案。
第七条环保设施投入运行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施施工和建设,无工艺设计缺陷和工程质量问题;
(二)能满足所处理处置污染的需要并能连续正常运行,污染物排放能达到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要求;
(三)通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项目竣工验收,或单项环保设施和工程的竣工验收。
(四)配备设施故障或污染事故发生时的预警和污染预防应急处置设施。
第八条环保设施管理部门和单位应加强对环保设施的巡检,并做好环保设施的维护与保养,定期对环保设施进行清扫、检修,确保完好率100%,做到环保设施与主体生产设施同步运转。
第九条环保设施管理部门和单位在操作设施时,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控制工艺参数,建立详细的设施运行、检修台账,每季度将设施运行情况报安环科。
第十条环境保护设施运行出现故障时,应立刻报安环科备案,并由设施运行管理部门或机电科组织,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消除设备缺陷、完成维修或更换。
第十一条严禁私自停用环保设施,如特殊情况需停用环保设施的,应报安环科,说明停止运行的原因、时段、相关污染预防措施等情况,经安环科、矿环境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方可停用。
第十二条在环保设施维护、检修过程中,应注意避免出现二次污染。若发生意外情况可能造成环境污染时,应及时报告安环科并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避免造成环境事故。
第十三条安环科负责建立矿内所有环保设施的运行管理台账,包括设施名称、运行情况、处理效果等。
第十四条未经上级环保部门批准不得随意闲置、拆迁或损坏环保设施。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露天煤矿环境保护奖惩办法》予以考核。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开始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安环科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