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露天煤矿固体废物管理,防止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矿区环境景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露天煤矿一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固体废物包括建筑和生活垃圾、锅炉炉渣和炉灰、污水处理站污泥、剥离物、废旧生产物资等。本办法适用于露天煤矿及各外委单位。
第三条 安环科是固体废物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固体废物的排放、处理处置过程,负责下达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任务,负责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指标的考核。
第四条综合科负责垃圾桶、垃圾箱、垃圾池的维护和管理,及时更坏损毁的垃圾桶,及时对垃圾进行清理,装车运往指定地点填埋,并防止在运输过程中造成垃圾二次污染。
第五条综合科负责污水处理站污泥的清理、处置,不得随意堆放,应运往指定的地点处置或综合利用。
第六条锅炉管理单位负责锅炉炉渣和炉灰的清理、处置,不得随意堆放,将炉渣和炉灰装车运往指定地点填埋或外卖综合利用,并防止在运输过程中造成二次污染。
第七条各部室和外委单位按照《露天煤矿环境卫生整治管理办法》负责本辖区范围内一般固体废物的清扫、收集和处置管理工作。
第八条一般建筑和生活垃圾的处置
(一)办公区、生活区、煤场、筒仓、外委单位生活驻地均应在固定地点设垃圾存放点。
(二)生活垃圾应统一收集至垃圾桶、垃圾箱或垃圾池集中堆放,严禁乱扔丢弃生活垃圾。
(三)严禁焚烧生活垃圾。
(四)集中堆放的生活垃圾应于矿指定的地方集中填埋,或运往市政指定的垃圾处理厂处理,严禁随意堆弃或填埋。生活垃圾的处理、处置应满足市政和环卫部门要求。
(五)露天垃圾池必须在四周设围布、挡板等设施,防止垃圾因大风天气扬起,污染矿区环境。
第九条锅炉炉渣和炉灰的处置
(一)炉渣和炉灰易产生扬尘污染,因集中堆放于锅炉房灰库中,严禁露天堆放锅炉炉渣和炉灰。
(二)炉灰和炉渣可综合利用于建材,鼓励将炉渣、炉灰外卖,综合利用。不能综合利用的炉渣、炉灰,应运往矿指定地点填埋处理。
第十条污水处理站污泥的处置
(一)生活污水处理站内的污泥含较多有机物质,可用于绿化用地,用来改善表土养分。
(二)因刚清理出的污泥还有较多水分,严禁随意堆放污泥,防止污泥渗水污染环境。
(三)不能综合利用的污泥,应运往市政指定的垃圾处理厂处理,不得随意填埋、堆放处置。
第十一条剥离物的处置
(一)剥离物中的大块、坚硬的物料,可用于稳定排土场基底。
(二)约30cm厚的表土应单独剥离和单独贮存,用做排土场稳定平台、边坡上的种植土。
(三)剥离物应运往排土场排弃,及时碾压、洒水,减少扬尘污染。
第十二条 废旧生产物资的处置
(一)生产过程中包括报废的机器设备、工装器具、备品备件、库存物资、废旧钢材以及各项工程和生产中所发生的边角余料、废旧包装物等废旧生产物资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其处置按照《新疆天池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废旧物资管理办法》进行。
(二)废机油、盛放废机油的容器属于危险废物,其处置必须报经安环科备案,交由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回收或处置。
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露天煤矿环境保护奖惩办法》予以考核。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安环科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