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安全工作方针,切实做到“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据《中华人名共和国消防法》、公安部61号令《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规定,应当将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第二章 职责
第二条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消防设施、器材,确保完好有效。
第三条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第四条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第六条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第七条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第八条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第九条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有专用的库房,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设施,管理人员必须由国家消防相关组织机构进行培训合格的人员进行担任。
第十条各类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应根据不同性质,分别包装、分别运输、分别储存,严禁混装、混运、混存。
第十一条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入库前应进行检验,出入库应进行登记。
第十二条严格遵守安全用电规定,不得乱拉乱接电线或超负荷用电,室内布装电线须使用阻燃性绝缘导线,并穿管进行敷设。
第十三条各消防重点部位应按照消防重点部位的不同性质配置相应的灭火器材。
第十四条需动火作业时,应办理动火作业申请表,施工前应清除动火现场的易燃物品,施工后认真检查,确无火种方能离开。
第十五条走廊、出入口应保持畅通无阻,严禁堆放易燃杂物。
第十六条禁烟区内严禁吸烟。
第十七条配电室配备适量的消防器材和设施,所有人员所有人必须经过训练。
第十八条各种电器、照明设备及线路的安装、使用以及配电室的清洁维护有严格按照有关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配电室内不得会客、吸烟、不得动用明火,不得储存物品。
第二十条 不得在当班时饮酒、睡觉或擅离职守,对设备运行要定时巡视。
第二十一条在宿舍内禁止玩火源、点蜡烛、油灯、燃烧纸物或将燃烧的纸物、烟头乱扔,不得用纸或其它易燃物品做灯罩;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及宠物进入宿舍。
第四章 考核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未遵守本制度,按将二矿《“三违”人员处罚规定及“三违”行为鉴别标准》《安全奖惩制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等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2018年3月10日起实施。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安环科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