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切实保障我矿员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是从组织上、制度上落实“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使各级领导、各单位明确职业病防治的责任,做到人人有责,做好职业病防治,促进生产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本制度规定了各级领导、各单位职业病防治的职责范围,凡本矿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以本制度追究责任。
第四条为保证本制度的有效执行,今后凡有行政体制变动,均以本制度规定的职责范围,对照落实相应的职能部门和责任人。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五条 成立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赵春晨
副组长:孙进步 王堂民 张建国 万忠明
成 员:靳永亮秦克文 陶宏志 甘怀军吴义东 田金鑫申丙军
李映佩熊有虎张贵凡 蒋柱山 夏建元 邵 晶
第六条 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职业病危害防治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环科
办公室主任:靳永亮
成员:申丙军 朱强军 包晓倩张 鹤
第七条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中心设在调度室,主任由秦克文兼任。
第八条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组长是本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负责人
1、设置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机构或组织,配备专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提供必要的职业危害防治经费,保障我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正常开展。
2、制订(修改)职业危害管理制度和职业危害安全操作规程,并督促执行。
3、制定我矿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实施方案,保证经费的落实和使用。
4、依法组织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发现有不宜从事本岗位的员工,要及时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5、依法组织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教育与培训。
6、监督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开展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研究,制订整改措施,责成有关部门按期解决。
7、经常听取各单位、各部门员工关于职业危害有关情况的汇报,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8、对矿内发生的职业病危害事故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和处理。
9、组织职业病患者诊疗和康复。
第九条 职业病危害防治办公室职责:
1、设张鹤、包晓倩为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我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2、落实我矿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实施方案制定的各项工作。
3、组织开展职业危害培训教育,总结推广职业危害管理先进经验。
4、组织开展员工岗前、岗中、离岗职业病健康检查,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5、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定期检测、日常监测,做好登记、上报、建档等工作。
6、向员工配备、发放符合要求的职业病个体防护用品,做好记录并存档。
7、组织和协助有关部门制订制度、职业危害安全操作规程,对这些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定期组织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情况,有权责令改正,或立即报告领导小组研究处理。
9、负责参加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并提交事故报告。
10、负责建立矿职业卫生档案,做好登录、存档、申报等工作
第十条 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中心职责:
1、组织制订职业卫生突发事故(事件)应急救援预案和应急处置演练。
2、负责职业危害事故的接警工作。
3、接到报警后及时上报职业危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并协助总指挥、副总指挥做好情况通报及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
4、协调、组织生产,保证生产作业环境安全可靠。
第十一条 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职责
1、协助领导小组推动和开展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法规和标准。汇总和审查各项技术措施、计划,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2、组织职业危害培训教育,总结推广职业危害管理先进经验。
3、组织职业病健康检查,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4、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登记、上报、建档。
5、组织和协助有关部门制订制度、职业危害安全操作规程,对这些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定期组织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情况,有权责令改正,或立即报告领导小组研究处理。
7、负责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参加事故调查处理。
8、负责建立矿职业卫生档案,做好登录、存档、申报等工作。
第十二条 各单位职业健康职责
1、安环科负责全矿的职业健康工作的统筹管理和组织协调;制定矿职业病防治规划、年度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矿职业健康管理工作和各项规章制度;建立矿职业卫生档案;开展作业现场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和定期检测;矿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识别评价和申报工作;矿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上报、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矿职业健康管理工作的监察、奖惩和考核。
2、综合科负责矿员工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包括发放劳动防护用品;依法组织员工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员工,发现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及时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向员工告知职业病危害,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如实告知员工;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病报告、员工职业病诊断、安排职业病人进治疗和康复、职业病人的评残及有关待遇落实等工作,保障员工职业健康的权益;协助组织员工职业健康培训教育工作。
3、财务科负责保障职业健康各项费用落实,建立职业健康费用投入使用台账。
4、工会和职工代表的职业健康职责:
(1)监督本单位贯彻执行国家职业安全卫生法律法规,改善职业安全卫生工作,对不符合职业安全卫生法规、标准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问题严重的,送达《限期解决问题通知书》或《隐患整改建议书》;对拒不整改的,要求政府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性措施。
(2)监督检查本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的职业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的“三同时”落实情况。
(3)组织职业安全卫生检查,组织职工代表对职业安全卫生工作进行督查,对事故隐患和职业病危害监督整改和治理,并督促本单位防范事故和职业危害。
(4)坚决制止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强令冒险作业。在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下,要求单位立即从危险区内撤出作业人员,同时支持或组织职工采取必要的避险措施并立即报告。
(5)宣传国家职业安全卫生法律法规、政策及企事业的规章制度,提高员工的安全维权意识和技能。
(6)工会应设置专门机构,负责接受员工投诉,并同有关各方协调,维护员工合法权益。
5、各单位职业健康职责
(1)各单位负责人是本各单位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负责人。
(2)组织对本单位员工职业危害及防治知识的培训、教育,发放个人防护用品。
(3)督促本单位员工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确保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
(4)定期组织检查本单位设备、防护设施中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5)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迅速上报,并积极组织抢救。
第十三条各岗位职责
1、各岗位员工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矿有关规定,严格按职业病操作规程操作。
2、参加职业危害防治培训教育和活动、学习职业危害防治技术知识,遵守各项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发现隐患及时报告。
3、正确使用、保管各种劳保用品、器具,工作中做好个人防护。
4、不违章作业,并劝阻或制止他人违章作业行为,对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向单位领导汇报。
5、当工作场所有发生职业危害事故的危险时,应向监督管理人员报告,并停止作业,直到危险消除。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矿安环科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