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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天煤矿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21-09-07 09:16 来源:煤矿安全网 职业病危害 场所 作业 职业危害 申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员工的安全和职业健康,防治职业危害,依据《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特制订本职责制度

  第二条在安全生产中凡涉及职业危害的场所和工作地点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

  第二章管理规定

  第三条告知的内容

  (一)规章制度

  (二)操作规程

  (三)劳动合同中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

  (四)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

  (五)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结果

  第四条告知的方式:OA系统、下发通知、公告栏、班前会。

  第五条告知的责任部门:综合科 安环科

  第六条定期监测、检测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将评价结果存入本单位的职业卫生档案,并向从业人员公布。

  第七条生产现场所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化学材料及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尘、噪声等职业危害,应当向操作者说明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危害防护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贮存场所应当设置危险物品标识。

  第八条在劳动合同中应载明作业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后果、防护措施、相关待遇;在矿醒目位置和作业场所设置职业病危害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危害程度和防护措施;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或岗位,应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示和说明。

  第三章附则

  第九条 本制度自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由将二矿安环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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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露天煤矿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我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项目监督管理,保护员工健康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的通知》(安监总职安[2007]20号),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按要求应及时向辖区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第三条 已经存在的职业病危害项目,应在每年3月31日前申报。

  第四条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委托有资质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必须做一次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

  第五条 申报后,因所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改变的,应当在30日内向原申报机构申报变更内容。

  第六条 终止生产经营时应当向原申报机构办理申报注销手续。

  第七条 按照《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表》填报说明逐项填报加盖法定代表人签章和单位公章后报所在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申报材料一式三份,电子版一份。

  第八条 本矿指定安环科负责人负责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工作。

  第九条 本制度自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

  第十条本制度由将二矿安环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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