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矿劳动防护用品(具)管理,强化员工劳动防护,保障员工生命健康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劳动防护用品(具)是指由矿为员工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个人预防装备。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应符合《煤矿职业安全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AQ1051)的要求。
第三条劳动防护用品(具)的需求计划在年初有由人力资源部门编制,报公司有关部门审核、采购。
第四条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劳动防护用品(具)发放和审批。
第五条各科室、各外委单位负责员工劳动防护用品(具)的领取和发放,并建立本单位劳动防护用品(具)发放台账。
第六条矿安环科做好劳动防护用品(具)佩戴的监督,定期检查劳动防护用品(具)的佩戴情况,发现不按规定佩戴劳动防护用品(具)的员工,除进行教育外,按“三违”论处,进行罚款。
第七条 领用劳动防护用品(具)时要进行检查,各种证件必须齐全,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具)必须有安全标志,外观合格,过期用品拒绝领用。
第八条各科室、各外委单位必须加强员工正确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具)的教育培训,并监督检查员正确佩戴和使用。
第九条员工在生产过程中必须按要求正确佩戴、使用劳动能够保护用品,并做好劳动防护用品(具)保养和维护工作。
第十条凡属个人保管不当,丢失和损坏劳动防护用品(具)者,一律折价赔偿。
第十一条劳动防护用品(具)由于正常使用造成的损坏,由单位出具证明,到人力资源部门办理更换手续。
第十二条对于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具)的更换或领取,必须以旧换新,对于过期,损坏等报废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具)必须集中存放,定期销毁,严防流失。
第十三条绝缘用品(具)按《绝缘工具使用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将二矿安环科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