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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天煤矿应急信息报告和传递制度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21-09-07 09:20 来源:煤矿安全网 信息 报告 做好 事件 突发事件

  第一条应急信息的报告要严格按照程序进行,相关科室或单位要认真做好接收、登记工作,并及时传递、报告、处理,避免信息滞留、延误。对于上级领导的批示意见,要及时传达相关矿领导、处室、单位,以便抓紧组织落实。

  (一)报告范围:重特大突发性事件(重特大安全事故、生产事故、交通事故、自然灾情、群体事件、上访事件、恶性刑事治安案件)、重要社会动态、紧急灾情和疫情,以及带有苗头性、倾向性、预警性等紧急重要信息。

  (二)报告时间:对重特大突发事件或者事件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情况,事发单位或有关部门接到信息后,必须在“第一时间”向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矿应急办报告,较大、一般性突发事件必须在1小时内报告。

  (三)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地点、事件性质、影响范围、涉及人员基本情况、危害后果、采取的初步应对措施,并要续报事件进展、处理情况和结果。

  (四)报告方式:第一时间电话报告,随后以书面形式报告和续报。

  第二条应急信息报告要简明、准确,原则上以书面报告为主,情况复杂、时间紧的突发公共事件,可采取先口头后书面报告的办法。信息报告内容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已造成的后果、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

  第三条宣传科应特别关注重点地区、重点领域、重点企业和要害部位,定期收集、报送、研判、分析、预测可能出现的重大紧急情况,及时发现和掌握苗头性问题,充分利用广播、板报、宣传栏、宣传车等各种形式,及时通报和发布预警信息。

  第四条向公司或地方政府部门报送书面信息,须经矿长或分管矿长签字。

  第五条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和在应急信息处理过程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以及擅自将信息向新闻媒体透露的,对有关责任人要追究责任。

  第六条对于应急信息处置的承办科室或单位,要认真落实好上级领导的批示精神,并将有关的报告材料、领导批示等资料做好留存备查,涉密的还要认真做好保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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