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矿山救护规程》要求,露天煤矿成立兼职救护队。露天煤矿兼职救护队由1个组组成,设置小队长1名,小组长1名和副组长1名,共10名组员。
第二条 应急救援队伍的人员职责包括:
(二)听从命令,服从指挥,尽心尽力,密切配合。
(三)树立高度的工作责任感。
(四)自觉参加教育培训和演练,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五)加强应急救援装备、器材和物资的维护、保养,保证性能良好。
(六)完成各项应急救援任务。
第三条 矿每年划拨专项经费,用于增加、更新应急救援的各种装备、器材、物资,以及安排技术人员参加各类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应急救援的能力。
第四条 应急救援队伍应针对参与救援的具体情况,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上一篇:露天煤矿应急演练制度
下一篇:露天煤矿应急物资装备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