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防止铁器进入破碎、筛分系统,加强露天煤矿生产设备安全管理,防止金属部件进入破碎系统和筛分系统,保障破碎、筛分系统安全运行,确保生产任务顺利完成,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露天煤矿各科室及在矿生产作业的外委单位。
第二章 管理细则
第三条煤场翻车平台设翻车指示信号,红色信号为禁止翻车信号,绿色信号为允许翻车信号。信号显示由当班操作人员负责。如红色信号显示时,发现车辆翻车卸料,立即对该车辆停止作业,并罚款1000元,造成的损失由车辆所在单位承担。
第四条各外委单位每天向调度室上报上煤设备,调度室做好设备登记。上煤设备要求尽量固定,若设备故障或需要变动时外委单位应及时汇报调度室。发现与所报车数不符,对责任单位进行500元/车处罚。
第五条各外委单位上煤车辆禁止安排车厢长度超过6.5m的车辆上煤。
第六条各外委单位对各自采区每天必须安排专人进行巡查,现场巡查发现路面、工作面有任何设备部件或其它铁器遗落的应及时清理。若现场人员巡查发现,对所在单位处罚200元。
第七条在修理厂完成检修的上煤车辆返回生产现场前,必须安排专人仔细检查,检查内容包括:检修部位是否紧固、其它部位是否松动、车大箱内有无修理人员丢弃的垃圾、铁器、废件等,经检查合格后,方可进入采区。如发现作业车辆有松动或开焊现象,立即停止作业并处理。
第八条各单位应加强设备在生产作业区维修管理,如需要现场维修,应及时汇报所在单位负责人,维修后需安排采区现场管理人员对维修后场地进行检查,禁止随意在生产作业区丢弃废弃铁器等物品。如巡查中发现维修后场地留有废品、废件或杂物,对所在单位罚款500元。
第九条冬季大厢车底易上冻,各单位必须每天对上煤车辆进行车底清理,清理大厢车底时,各单位安排专人检查,若发现冰煤或冻煤未清理或清理不干净的车辆进行上煤作业,对所在单位罚款500元。
第十条土方剥离车辆参与上煤时,各单位必须对车辆进行清理并安排专人检查,若发现岩土进入筛分系统时,对所在单位进行500元处罚,并安排人员对岩土进行清理。
第十一条挖掘机作业过程中严禁将超限煤块(最大尺寸1.0米以上)、火煤、高温煤、水煤、冰块煤装入上煤车辆。严禁挖掘机及铲车装偏车,发现超限煤块、偏车的车辆,对责任单位处罚500元,造成设备损失的由所在单位赔偿。
第十二条爆破施工单位应做好穿孔设备的物品管理,严禁将钻杆、钻头、未爆药品和爆破器材等杂物遗留炮孔内或作业区,一经发现,进行2000-5000元处罚。
第十三条采区内因爆破作业、车辆维修作业、采装作业等原因,遗漏或掉落铁器经上煤车辆运送至筛分系统的,根据发现时铁器的外观尺寸给予责任单位相应处罚,具体如下:
最大尺寸≤100mm 罚款1000元;
100mm<最大尺寸≤300mm 罚款2000元;
300mm<最大尺寸≤600mm 罚款5000元;
600mm<最大尺寸 罚款10000元;
因铁器进入筛分系统造成设备损坏或影响生产,责任单位赔偿相应损失。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