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车辆监督管理,保障行车安全,降低车辆运维费用,确保生产经营目标的实现,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新疆天池能源有限责任公司露天煤矿(以下简称将二矿)。
第三条 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本办法中的车辆仅指机动车辆,不包含非机动车辆。
第二章 职责
第四条 驾驶员职责: 负责行车安全及随车证件的日常管理工作。 负责车辆的运行、点检、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三)车辆班班长负责协助机电科督促和指导车辆维修保养等工作,初步审核车辆的维修保养申请,协调专职驾驶员负责车辆外出维保。
第六条 车辆所属部门职责:
(一)负责检查本部门车辆的运行、点检、维修保养情况,督促本部门驾驶员履行职责,协助机电科对车辆进行管理。
(二)负责本部门车辆的行车安全,若有违法、违规造成事故及罚款,该车驾驶员负全部责任,本部门领导负管理责任;每月5日前将本部门安全行车公里数报送至保卫。
(三)负责本部门机动车更新(购置)计划的申报,接车、新车上牌等工作。
(四)负责办理本部门机动车费用及随车证件的管理。
(五)负责制作本部门的车辆油品管理表,每月20日之前报综合科,具体要求见新天能通字〔2017〕199号《关于全面加强公司公用车辆加油卡管理的通知》 (六)负责建立本部门的车辆维修保养台账,制作车辆报表,每月22日报送机电科,模板见附件一。
(七)负责车辆的年检工作。应提前准备好车辆保险、委托书、营业执照等年审的资料,并在年审到期当月完成;年审完成后在机电科备案。
(八)负责车辆抵账、报废、调拨等手续的办理,车辆管理部门、财务科、经营科协助。
第六条 经营科职责:
(一)负责油料费用的申请,保障矿指挥车的油料费用。
(二)负责油卡的充值,按时按需对副卡进行充值,保障各副卡费用充足。
(三)负责车辆油料费用的统计,汇总各科室报送的车辆油品管理表及其附件,报送公司审核。
(四)负责车辆登记证书、合格证、随机资料等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机电科职责:
(一)负责车辆的管理工作。
(二)负责汇总各科室报送的车辆报表,制作车辆统计手册,对车辆运行数据进行审核和上报。
(三)负责车辆维修台账和维修档案的归档管理。
(四)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对车辆进行检查,掌握各部门车辆点检、保养及维修情况,并形成考核。
(五)协助各科室完成车辆年审,接车、新车上牌等工作。
第三章 管理细则
第八条车辆的日常管理:
(一)车辆随车证件不得涂改、丢失、无故转让,造成后果的由该车驾驶员承担全部责任。
(二)车辆年检逾期未完成造成罚款的,由该车驾驶员承担全部责任。
(三)驾驶员定期对车辆进行点检,否则考核当事人100元/次;发现问题及时通知部门负责人及机电科,隐瞒事故不汇报的,考核当事人300元/次,并根据情节 轻重追究驾驶员与车辆所属部门的责任;因点检不到位造成车辆损坏的,根据情节轻重追究驾驶员与车辆所属部门的责任。
(四)驾驶员在交车时、接车时、下班前应将车辆运行记录表填写完善,记录填写不完善的,考核相关驾驶员100元/次。
(五)驾驶员不得擅自将车辆转借他人使用,否则按公司《交通车辆安全管理办法》对驾驶员处以50-300元/次的罚款。
(七)车辆更换所属部门时,要保证车辆的随车证件、工具、使用说明书等齐全,交接清楚,填写交接单,模板见附件,并报机电科备案;否则考核相关责任人100元/次。
(八)机动车出险时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上报程序上报,按事故流程上报矿方相关单位。
(九)机动车在使用中应注意安全行驶及遵守交通法规,若有违法或罚款现象,由该车驾驶员负全责。
(十)收车时按矿及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将车辆停放到指定的地点。
(十一)每月16日至下月15日为车辆各项数据统计周期,各有车部门应如实统计数据,经部门领导签字确认后报送相关科室;未按时上报的,未经部门负责人签字或上报数据与实际不符的,考核相关责任人200元/次。
(十二)每周机电科组织人员对车辆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下发“五定表”;未能要求完成整改且无正当理由的,考核相关责任人100元/项,属安全隐患未整改的按矿相关制度进行考核。
第九条车辆的维修保养管理:
(一)车辆未按期保养的,考核相关驾驶员或车辆管理人员300元/次,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车辆的日常检查和一级维护(作业内容以清洁、润滑、紧固为主,并检查与制动、操纵有关的部件)由该车驾驶员进行。
(三)车辆的二级维护(作业内容除一级维护作业外,以检查调整为主,并拆解轮胎,进行轮胎换位)由专职驾驶员到指定4S店维修保养。季节性维护可结合项修、大修一并进行。 (四)各部门车辆达到需要保养里程时或车辆发生临时故障时,应参照车辆维修保养标准(详见附件)填写车辆维修保养单(详见附件),审批完成后由专职驾驶员到指定修理厂进行维保;申请单审批未完成的,考核相关责任人300元/次。
(五)工程车辆如发现问题,需及时与科室领导进行汇报,更换零部件则需及时通知内勤报下月采购计划,修理必须到指定外委修理单位进行维修,并报予机电科备案。
(六)在车辆维修过程中,应严格按照维修保养单内容进行维修,如维修过程中检查发现未列入维修计划内其他故障或安全隐患,应上报机电科车辆管理人员,机电科同意后可进行维修;否则费用不予报销。
(七)外出维修保养车辆更换配件应带回并由机电科车辆管理人员进行检验。
(八)修理后的车辆废件回收由修车部门负责管理,按项目逐一清点后拉回,放置库房指定的地点,并做好入库记录;如可折价变现或抵偿维修费用,则可报分管领导同意后进行处理,并作说明,附在报予机电科备案的维修单后。
第十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的,机电科有权责令其改正,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凡是与公司或上级有关文件相抵触的条款,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机电科负责解释。
附件:1.车辆报表
2.车辆运行记录表
3.车辆维修保养记录
4.车辆交接单
5.车辆点检表
6.车辆维修保养申请单
附件:1.车辆报表
车辆负责人: 部门负责人: 分管领导:
保养司机: 车队队长: 机电科车辆管理员:
机电科负责人: 机电副矿长: 矿长:
维修厂盖章:
注:车辆保养司机必须将维修更换后的旧零部件交车队队长,车队队长统一转交至本单位库房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