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露天煤矿(以下简称“将二矿”)钻孔、爆破、采装、运输、排土等环节日常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实现动态达标,提高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水平,根据《露天煤矿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175-2014)、《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将二矿工程质量验收打分表》基本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为加强工程质量管理、保证施工质量,生产技术科每周安排人员对各单位工程质量进行监测、检查,下发隐患整改五定表,对未按期、按要求整改的,重复出现的工程质量问题,按本制度规定进行罚款处理或按照《将二矿工程质量验收打分表》进行扣分处理。
第四条各施工单位本着“上一班为下一班服务”的原则,做好各生产环节的衔接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将二矿成立日常工程质量管理小组,负责全矿钻孔、爆破、采装、运输、排土等环节工程质量日常管理
组 长:生产技术科科长
副组长:生产技术科副科长、副主任工程师
组 员:采矿工程师、采矿技术员、测量工程师、测量技术员、地质工程师、地质技术员、煤质专员
第六条日常工程质量管理小组工作职责
(一)贯彻、落实行业露天煤矿施工建设规范要求及公司有关工程质量管理的规定、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对各施工单位日常工程进度、工程质量进行常态化管理及检查。
(三)修改、完善《将二矿日常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第三章钻孔工程质量
第七条钻爆单位安排钻孔区间前,需按照以下流程执行,由“生产技术科”确定钻孔区域,并下达钻孔任务单。若钻爆单位擅自安排钻孔区间,对钻爆单位每次罚款1000元。
第八条钻孔作业应有钻孔设计并按设计布孔,有明显标识,钻孔设计参数有孔距、行距、孔深、孔斜度、布孔方式等。如不符合要求,每次对责任单位处罚500元。
第九条钻孔位置应设明显标识,1个钻孔区留设的出入口不多于2个,钻孔出入口应设警示标志(警示牌、彩旗等),避免无关人员和设备进入。如不符合要求,每处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
第十条钻孔孔深与设计误差不超过±50cm,孔距与设计误差不超过±30cm,行距与设计误差不超过±30cm,钻孔距坡顶线距离与设计误差不超过±30cm。如不符合要求,每处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
第十一条预裂孔钻孔孔深与设计误差不超过±20cm,孔距与设计误差不超过±10cm,钻孔距坡顶线距离与设计误差不超过±10cm,预裂孔线与设计误差不超过±20cm,预裂孔角度与设计台阶坡面角误差不超过-3°。如不符合要求,每处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
第十二条钻机在钻孔完毕后应进行护孔作业,孔口周围0.3m内的碎石、杂物清理干净,形成闭合的护孔圈,保证岩渣不倒流,钻机在调动时不压孔。如不符合要求,每处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
第十三条钻孔设备必须配备可靠的除尘设施,确保钻孔时无扬尘。如不按要求配备,每台设备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
第十四条钻孔工作面应整洁,电缆、风管摆放应整齐有序,无杂物。若不符合要求,每处对责任单位罚款300元。
第四章爆破工程质量
第十五条钻爆单位安排爆破区间前,需按照以下流程执行,由生产技术科确定爆破区域,并下达爆破任务单。若爆破单位擅自安排爆破区间,对爆破单位每次罚款1000元。
第十六条爆破作业必须有爆破设计并按设计组织爆破作业。如爆破作业与设计不相符,每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
第十七条爆破区域外围应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要求设置警示标志,且设专人检查和管理,爆破区域内障碍物及时清理。如不按要求作业,每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
第十八条爆破后爆堆沉降度和伸出宽度符合爆破设计和采装要求,爆堆伸出不得超过台阶高度的1.2~1.5倍,且不得占道堵路,爆堆隆起不得超过采高,隆起和沉降要均匀。如不符合要求,每处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
第十九条爆破后,采装工作面不得出现高1m、长5m及以上的硬块,爆破后超限大块(径向尺寸大于1.2m)每万立方米不得超过3块,爆破后坡面上不残留长5m、突出1m以上的硬帮。否则,对责任单位每处罚款1000元并在两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满足采装要求。
第二十条爆破台阶采装完毕后坡顶不得出现0.5m及以上的伞檐,由于爆破原因造成的伞檐,必须及时处理,保证采剥工作安全进行。否则,对责任单位每处罚款500元。
第二十一条特殊位置(到界边帮、单项工程等)爆破,爆破单位需按设计台阶坡面角打斜孔,钻孔角度与设计坡面角允许误差-3°,否则,对责任单位每处罚款500元。
第二十二条爆破后台阶坡顶线与设计位置容许误差为±1m,避免出现拉帮、硬帮;年度到界台阶爆破需按设计台阶坡面角打斜孔(65°)进行爆破。否则,对责任单位每处罚款10000元并承担后期整改的经济损失。
第二十三条爆破禁止出现盲炮或者拒爆。若出现爆破盲炮或者拒爆,对责任单位每处罚款10000元并按盲炮处理流程和措施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因爆破质量问题,每发生一起二次爆破,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因二次爆破影响剥离施工进度的,对责任单位每次罚款2000元。
第二十五条爆破后的原煤块度要符合后续生产环节的要求,否则,对责任单位每处罚款1000元。
第二十六条爆破工作面应整洁,各类物品摆放应整齐有序,无杂物。若不符合要求,每处对责任单位罚款300元。
第二十七条因爆破单位火工品计划储备不足而导致爆破工作滞后影响正常生产的,对责任单位处以10000元罚款,并承担延误生产的责任。
第五章采装工程质量
第二十八条采剥单位在组织施工时,严格按照生产技术科月度采剥计划执行,因客观原因,需要调整采剥位置,必须填报计划变更申请单,经生产技术科、调度室及矿领导同意后方可调整。否则,对责任单位每次罚款1000元。
第二十九条采剥单位在组织施工时,严格按照到界位置进行施工,到界台阶坡顶线与设计位置容许误差为±1m,到界平盘标高与设计标高容许误差为±0.5m,禁止超挖、欠挖。否则,对责任单位每处罚款1000元并扣除超挖部分工程量。
第三十条采剥工作面标高与设计值的允许误差为±50cm;采剥工作面在任意30m长度的范围内平整度允许误差为±50cm,不允许形成波浪形工作面。否则,对责任单位每处罚款500元。
第三十一条采剥工作面帮齐在任意30m范围内误差不得超过±1m。否则,对责任单位每处罚款500元。
第三十二条采剥工作平盘宽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其中采煤最小平盘宽度不小于33m,最小工作平盘宽度不小于65m;剥离最小平盘宽度不小于38m,最小工作平盘宽度不小于70m。否则,对责任单位每处罚款1000元。
第三十三条采剥工作面掉块、浮灰必须及时清理,及时洒水降尘,保持工作面整洁不起尘,确保调车安全。否则,对责任单位每处罚款500元。
第三十四条采剥工作面禁止存放散堆,临时存放散料或自卸车卸料,要求在一个工作日内清理完毕。否则,对责任单位每处罚款500元。
第三十五条采剥工作面临空面必须设置安全挡墙,禁止采用大块(径向尺寸大于0.5m)物料做安全挡墙。安全挡墙高度不低于1m,距离坡顶线保持1.5~2m的安全距离,设计水平台阶安全挡墙必须为挖方物料形成,作业过程中各水平台阶安全挡墙可在挖掘过程中临时留设,安全挡墙高度(不低于1m)满足要求,并且尺寸要统一,安全挡墙坡顶处无浮石。否则,对责任单位每处罚款1000元。
第三十六条段高超过5m的台阶,长时间(10天以上)不推进的台阶或有片帮、伞檐等危险因素的台阶,要求沿坡底修筑安全挡墙,挡墙要求距坡底1.5~2m,安全挡墙高度60~80cm,顶宽60~80cm。否则,对责任单位每处罚款500元。
第三十七条采剥工作面出现积水时,必须按照生产技术科的要求对积水进行疏导,保证采剥工作面无积水。否则,对责任单位每处罚款500元。
第三十八条采煤过程中,挖掘机清出的煤矸石、脏杂煤等不具备上筛分的次煤,如影响采煤工作面,需在当天白班清运走;如不影响采煤工作面,要求在次日内处理完毕,否则,对责任单位每处罚款500元。
第三十九条煤层顶底板清理要及时、彻底,需安排专人现场管理煤层顶底板清理工作。煤层顶板损失厚度不超过0.1米,靠近顶板0.4米以内有煤矸石夹层时应一并清理到位,清理后表面无明显岩块及岩石碎屑;靠近底板采煤作业时严禁破底板采煤,采出后底板损失厚度不超过0.2米,否则,对责任单位每处罚款1000元。
第四十条煤台阶必须采掘到硬帮实底,坡面无浮块,坡底无散料。否则,对责任单位每处罚款1000元。
第四十一条采剥工作面应保持整洁,禁止乱扔杂物。否则,对责任单位每处罚款300元。
第六章道路工程质量
第四十二条在运输道路维护上,要求养成“及时清、班班清”的生产辅助施工习惯,保证无积水、无冰雪、无杂物、无落石、无浮灰,清理道路上的散料时,应分类堆放,严禁堆在坡底、安全挡墙及影响安全行车路段;在不影响安全行车的情况下,清堆的散料或自卸车卸料,要求在一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否则,对相关采剥单位每处罚款500元。
第四十三条运输道路路面宽度应符合设计要求,路面宽度不得小于设计宽度。否则,每处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
第四十四条运输道路坡度符合设计要求(主干线及半干线坡度为8%,临时联络道路限制坡度为10%,重车下坡坡度相应减少1%),坡度不应大于设计值且不得超过-1%,运输道路坡度统一,不允许形成波浪形路面。相邻坡道间设置40m的缓冲段(坡度不大于3%),横坡不得超过2.5%。否则,对相关采剥单位每处罚款1000元。
第四十五条道路连续下坡不得超过250m。
第四十六条运输道路在交叉路口应严格按照设计要求留设视线角,保持通视。否则,每处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
第四十七条运输道路凹凸变坡点应按设计设置竖曲线,保证通视距离和道路平稳过渡。否则,对责任单位每处罚款500元。
第四十八条运输道路路拱、路肩、最小曲线半径(15m)、超高及加宽等参数应符合设计要求。否则,对责任单位每处罚款500元。
第四十九条运输道路路面要平整,主干道路面起伏不超过设计的±10cm,半干线或移动线路路面起伏不超过设计的±15cm。否则,对责任单位每处罚款500元。
第五十条运输道路外侧必须设置连续整齐的安全挡墙,禁止采用大块(径向尺寸大于0.5m)物料修筑安全挡墙,安全挡墙高度1~1.2m,顶宽1~1.2m,距离坡顶线保持1.5~2m的安全距离,挡墙坡顶处无浮石。否则,对相关采剥单位每处罚款1000元。
第五十一条剥离主干线及半干线或14天以上不移设的移动线路要求用戈壁料修整路面,厚度不小于20cm,未用戈壁料修整路面,造成行车扬尘大、路面坑包不平,对相关采剥单位每处罚款1000元。
第五十二条对废弃的路段,要求修筑高度不小于1m、顶宽不小于1m的安全挡墙进行封堵并设置警示标志。否则,对相关采剥单位每处罚款500元。
第五十三条干旱季节要求经常洒水降尘,保证行车时不打滑、不起尘;冬季要做到雾状喷洒或间隔分段喷洒,要求不能成片结冰,行车时不打滑、不起尘。在开始生产半小时内,要求对道路完成洒水降尘工作,并根据情况随时对道路进行洒水降尘,洒水降尘不到位或洒水过量,对相关采剥单位每次罚款500元。
第五十四条运输道路应根据道路实际情况设置限速、交叉路口等警示标志,主要运输路段的转弯、交叉处应设置夜间能识别的反光标识。否则,对责任单位每处罚款300元。
第五十五条采剥单位必须配备足够的道路养护设备(平地机、水车、铲车等),定期对道路进行养护。否则,对责任单位按照1000元/台进行处罚。
第七章排土工程质量
第五十六条排土区域,必须安排专人管理并设置明显排土标记(如设置彩旗),规划固定行车路线。否则,对责任单位每次罚款500元。
第五十七条排土场不得有乱排乱弃现象,临时卸载的物料或掉落在平盘上的散块要求在一个工作日内清运至指定排土区域。否则,每发现一处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
第五十八条排土场排弃工作面向坡顶线方向必须有坡度3%~5%、长度10~20m的反坡。排土作业区安全挡墙要求连续,且不得用大块(径向尺寸大于0.5m)物料修筑安全挡墙,高度不小于0.8m。否则,对责任单位每处罚款1000元。
第五十九条到界排土工作面坡顶和坡底安全挡墙要求连续,高度不小于1m,顶宽不小于1m。到界台阶坡顶挡墙应在施工完毕后进行统一移设,距坡顶线8~10m修筑,到界台阶坡底挡墙不得压盖。否则,对责任单位每处罚款1000元。
第六十条排土工作线顶部边缘应保持整齐,50m范围内误差不超过±2m。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
第六十一条排土平盘排弃标高与设计值的允许误差为+1m;排土平盘应平整,在平盘上任意50m长度范围内的平整度允许误差为±0.5m。否则,对责任单位每处罚款500元。
第六十二条排土场排弃脏杂煤时,必须按照生产技术科指定的区域进行集中排弃,覆盖时坡面覆盖厚度10~30m,顶部覆盖厚度3~5m;排土场发热冒烟,相关责任单位应限期处理。否则对责任单位每处罚款1000元并限期进行整改。
第六十三条在排土作业时,自卸车辆后轮禁止碾压、高速(大于5km/h)冲撞安全挡墙,发现一次对责任单位处以1000元罚款。
第六十四条在清理排土工作面时,严禁推土设备平行于坡顶线作业,发现一次对责任单位处以500元罚款。
第六十五条排土场作业区应及时洒水降尘、不起尘、不打滑。否则,对责任单位每处罚款500元。
第六十六条内排土场最下一个台阶的坡底线与坑底采掘工作面坡底线之间的安全距离不小于50m。否则,对责任单位每处罚款1000元。
第六十七条当排土场发现裂缝(大于5cm)时应立即停止边缘排弃作业,并向当班负责人和调度室汇报,采取安全措施(如采用场内排土,软岩距坡顶线5~6m排弃,硬岩距坡顶4~5m排弃)后方可继续作业。否则,对责任单位每处罚款1000元。
第六十八条上下平盘同时进行排土作业或下平盘有运输道路、联络道路时,应在下平盘距坡底1.5~2m修筑安全挡墙(高1m,顶宽1m)且不得压覆,防止岩石滚落。否则,对责任单位每处罚款1000元。
第六十九条排土场最终边界的坡底应沿征用土地的界线修筑安全挡墙(高1m,顶宽1m)且不得压覆,防止岩石滚落。否则,对责任单位每处罚款1000元。
第七十条内排土场在靠近采场边帮时,应在距采场坡底2m以外修筑安全挡墙(高1m,顶宽1m),防止岩石滚落。否则,对责任单位每处罚款1000元。
第七十一条排土场应定期进行巡视,并规范填写巡视记录。否则,每次对责任单位罚款300元。
第七十二条排土场夜间作业时应配备照明设备,照度应符合相关要求。否则,对责任单位每处罚款1000元。
第七十三条排土场应规范设置安全岛,否则,对责任单位每处罚款500元。
第八章储煤工程质量
第七十四条储煤区域由矿生产技术科规划,采煤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规划区域进行储煤,预留消防通道宽度不小于5m,严禁随意堆放,发现一次对责任单位处以1000元罚款。
第七十五条排煤作业时,必须设专人管理,规划固定行车路线。否则,对相关采剥单位每次罚款500元。
第七十六条储煤堆不得有乱排乱弃现象,临时卸载的物料或掉落在平盘上的散块要求在一个工作日内进行清理。否则,每发现一处对采剥单位罚款500元。
第七十七条排煤工作面向坡顶线方向必须有坡度3%~5%、长度10~15m的反坡;排煤作业区安全挡墙要求连续,高度不小于0.8m。否则,对责任单位每处罚款1000元。
第七十八条煤堆排弃高度不得高于规定高度。否则,每次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并由责任单位限期对煤堆进行降段处理。
第七十九条排煤平盘应平整,在平盘上任意50m长度范围内的平整度允许误差为±0.5m。否则,对责任单位每处罚款500元。
第八十条排煤作业时,自卸车辆后轮禁止碾压、高速(大于5km/h)冲撞安全挡墙,发现一次罚款1000元。
第八十一条在清理排煤作面时,严禁设备平行于坡顶线作业,发现一次罚款500元。
第八十二条清理的原煤块度要符合后续生产环节的要求,径向长度不能超过1.5m。否则,对责任单位每次罚款500元,并由责任单位对超限大块限期处理。
第八十三条破碎单位在破碎储煤堆前,由破碎单位对储煤堆路口进行封堵,封堵挡墙高度不得低于1m。否则,每次对破碎单位罚款1000元。
第九章附则
第八十四条针对重复、持续出现的工程质量问题,对相关施工单位进行加倍考核,其它工程质量标准按每月工程质量验收标准执行。
第八十五条本办法由将二矿生产技术科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