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将二矿《火灾预防管理制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将二矿开采煤层是不粘煤,属易自燃煤层,特别是在春夏秋干燥多风季节,煤自燃一旦发现和处理不及时,会引发大面积起火,造成火灾事故。
第三条 各单位所属工程机械(含生产指挥车)定期对油路、管路等易积尘部位进行检查并清理。
第四条 坑下设备故障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人员应办理动火审批手续,并落实预防措施后方可作业,生产技术科负责监管。
第五条坑下严禁人员吸烟,发现人员抽烟,处罚1500元/次。
第六条 发现发热、自燃煤,及时处理;如遇大风天气,采用压埋的方式进行处理,严禁将火煤采挖,并将与灭火无关的设备移至安全地带。
第七条各单位所属工程机械(含生产指挥车)必须配备5公斤干粉灭火器一个及以上,并定期检查。
第八条采场煤挡必须建立台账,凡超过30天的必须更新处理。煤挡更新时必须使用挖机且煤挡距离坡肩不小于1米。
第九条采煤设备作业时要采挖至硬帮实底。
第十条在保证均衡生产的情况下,原煤不进行超前爆破,一般情况下,爆破量不大于7 天的采煤量。
第十一条容易发火的B5和B3层间剥离物排弃到排土场后,必须用其他剥离物料进行压覆。
第十二条采场各煤台阶坡底要及时清理散落及风化的浮煤。
第十三条各采煤工作面要及时清理散堆、浮灰,严禁长时间堆放物料,若因特殊情况需堆放处理,需矿方同意并制定防火措施。
第三章 奖惩与考核
第十四条对规章制度运行中,没有按照制度执行的,视情节严重情况给予500-1000元的罚款。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生产技术科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