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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天煤矿采坑防火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21-09-07 16:03 来源:煤矿安全网 煤挡 严禁 生产 采场 指挥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将二矿《火灾预防管理制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将二矿开采煤层是不粘煤,属易自燃煤层,特别是在春夏秋干燥多风季节,煤自燃一旦发现和处理不及时,会引发大面积起火,造成火灾事故

  第二章 安全措施

  第三条 各单位所属工程机械(含生产指挥车)定期对油路、管路等易积尘部位进行检查并清理。

  第四条 坑下设备故障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人员应办理动火审批手续,并落实预防措施后方可作业,生产技术科负责监管。

  第五条坑下严禁人员吸烟,发现人员抽烟,处罚1500元/次。

  第六条 发现发热、自燃煤,及时处理;如遇大风天气,采用压埋的方式进行处理,严禁将火煤采挖,并将与灭火无关的设备移至安全地带。

  第七条各单位所属工程机械(含生产指挥车)必须配备5公斤干粉灭火器一个及以上,并定期检查。

  第八条采场煤挡必须建立台账,凡超过30天的必须更新处理。煤挡更新时必须使用挖机且煤挡距离坡肩不小于1米。

  第九条采煤设备作业时要采挖至硬帮实底。

  第十条在保证均衡生产的情况下,原煤不进行超前爆破,一般情况下,爆破量不大于7 天的采煤量。

  第十一条容易发火的B5和B3层间剥离物排弃到排土场后,必须用其他剥离物料进行压覆。

  第十二条采场各煤台阶坡底要及时清理散落及风化的浮煤。

  第十三条各采煤工作面要及时清理散堆、浮灰,严禁长时间堆放物料,若因特殊情况需堆放处理,需矿方同意并制定防火措施

  第三章 奖惩与考核

  第十四条对规章制度运行中,没有按照制度执行的,视情节严重情况给予500-1000元的罚款。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生产技术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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