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露天煤矿(以下简称将二矿)矿到界台阶管理,防止到界台阶形成后出现片帮、滚块、着火、冲蚀等现象,影响将二矿生产作业、地面设施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将二矿。
第二章 采掘场到界台阶
第三条采场到界台阶是指达到设计规定分区开采境界、最终开采境界或存在超过5年以上的台阶。凡本年度到界台阶均应由生产技术科在年度采矿设计中设计明确,并在设计说明书中做出文字说明,其中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年度到界台阶的范围(区间与标高用图与表说明);
(二)台阶要素的规定(段高、平盘宽度、台阶坡角等);
(三)对形成台阶的采矿作业要求,如钻孔、爆破、清除浮石、处理裂缝片帮等;
(四)到界台阶的防护措施,如护坡,挡墙等;
(五)对估计不稳地段的加固设计。
第四条含有露头煤的到界台阶,应采取防止露头煤风化、自燃及沿煤层底板滑坡的措施,在开采时严禁破坏煤层底板,底板清理严禁夜间作业,根据露头产状变化情况决定是否留有台阶并严格控制坡面角。
第五条临近到界台阶时,应采用控制爆破,不得超钻并采取减震措施。
第六条控制最小工作平盘宽度,严格按设计要求施工。
第七条严格做到“帮齐、底平”,采掘完的工作台阶不得出现突出0.5m以上的伞檐。
第八条 到界台阶范围内的煤柱回采时应按经矿批准的回采技术措施进行,否则禁止回采。
第九条加强对到界台阶的边坡监测力度。
第三章 排土场到界台阶
第十条排土场到界台阶是指达到初步设计规定排弃位置的台阶。排土场(内、外排)的排弃高度和边坡角,最小排土工作平盘宽度,应严格按设计要求执行。
第十一条排土场到界前100m,排土场最下一个排土台阶一定要排弃工程特性良好的中硬以上含大块(径向尺寸大于0.5m)多的岩石。利用排土时大小岩块的自然分级作用使大块滚落于排土台阶下部,形成透水的大块分层,以利排水,并增加排弃物与基底面之间的摩擦特性,从而增加排土场的稳定性。
第十二条对有沉降现象的排土工作面年度到界后,应距离台阶坡顶8-10m修筑安全挡墙,高度不低于1m,底部宽度不小于3m。
第十三条 为了解排土场的稳定状况,应及时建立到界台阶排土场岩移监测系统,定期对排土场边坡进行监测,及时监测排土场边坡的沉降、位移等。
第四章 施工管理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严格按将二矿到界台阶施工质量要求组织施工。
第十五条生产技术科根据工程质量验收相关办法负责施工督促、检查、验收。发现险情或不符合设计要求的情况,责成施工单位及时处理。 验收工作包括室内图上检查(实测验收图与设计图对照)和现场检查(平盘上积存浮石情况,是否存在裂缝、片帮、冲刷等险情),制定处理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安环科应指定专人负责监督、检查。
第五章 隐患处理与考核
第十七条隐患处理
(一)到界台阶巡查过程中发现隐患应现场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
(二)施工单位巡查人员对巡查处理情况要及时记录留存,发现到界台阶存在危险裂缝的情况要立即报告调度室、生产技术科,必要时需撤离人员和设备。
(三)对不能立即整改的隐患,要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制定整改计划,并组织复查。
第十八条对落实整改不到位或者逾期不整改的,参照将二矿安全生产管理相关制度处罚。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将二矿生产技术科负责解释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