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矿山安全生产,最大限度地降低排土场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管理要求
第二条建立健全排土场各项规章制度,包括:排土场巡查制度、排土场安全技术措施、排土作业规程。
第三条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设计文件的要求和有关技术规范,做好排土场安全检查和监测工作。
第四条未经技术论证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排土场设计或设计推荐的有关参数。
第五条排土场滚石区应设置醒目的符合《矿山安全标志》(GB14161—2008)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六条在排土场最终境界20米内排弃大块岩石,以确保排土场结束后的安全稳定。
第三章 排土场作业
第七条排土作业时,非作业人员一律不得进入排土作业区,凡进入作业区的工作人员、车辆、工程机械必须服从管理人员的指挥。
第八条排土场必须平整,排土线应整体均衡推进,坡顶线应呈直线形或弧形,排土工作面向坡顶线方向应有长10-20m、3%~5%的反坡,安全挡墙或反坡不符合规定不允许作业。
第九条排土作业区安全挡墙要求连续,且不得用大块(径向尺寸大于0.5m)物料修筑安全挡墙,高度不小于0.8m。
第十条应按规定顺序排土,在同一地段进行卸车和推土作业时,设备之间必须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第十一条排土作业时,自卸车应垂直于排土工作线倒车,后轮禁止碾压、高速(大于5km/h)倒车冲撞安全挡墙。
第十二条在排土场边缘严禁推土设备平行坡顶线方向作业。
第十三条坡顶线内侧30米范围内发现裂缝(大于5cm)时应立即停止边缘排土作业,并向当班负责人和调度室汇报,查明原因并采取安全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后方可继续作业。
第十四条排土场作业区内因雾、粉尘、照明等因素使驾驶员视距小于30米或遇暴雨、大雪、大风等恶劣天气时,应停止排土作业。
第十五条自卸车进入排土工作面,车速不得超过8km/h;倒车时速度不应超过5km/h,接近挡墙时还应逐渐降速。
第十六条排土场夜间作业时应配备照明设备,照度应符合相关要求,夜间无照明禁止排土。
第十七条在同一地段进行卸料和推土作业时,自卸车与装载机(推土机)前后安全距离不得小于20m,卸料时自卸车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10m。
第十八条车辆刹车、灯光、喇叭、反光条等完好,严禁车辆带病作业。
第十九条排土场排弃脏杂煤时,必须按照生产技术科指定的区域进行排弃。
第四章 排土场防排水
第二十条当排土场范围内有出水点时,必须在排土之前采取措施将水疏出。排土场底层应排弃大块岩石,并形成渗流通道。
第二十一条汛期前应采取下列措施做好防汛工作: 明确防汛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紧急预案;及时了解和掌握汛期水情和气象预报情况,确保排土场道路、供电可靠和畅通。
第二十二条汛期应加密对排土场巡视频次,发现问题应及时整改,防止连续暴雨后发生泥石流事故。
第五章 排土场安全检查
第二十三条每月核查一次排土场各项参数是否与设计相符。
第二十四条排土场的反坡坡度是否符合3%-5%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测量安全挡墙的底宽、顶宽和高度,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第二十六条检查排土场变形、裂缝情况。排土场出现不均匀沉降、裂缝时,应查明沉降量,裂缝的长度、宽度、走向等,判断危害程度。
第二十七条检查排土场地基是否隆起。排土场地面出现隆起、裂缝时,应查明范围和隆起高度等,判断危害程度。
第六章 排土场边坡管理
第二十八条建立排土场边坡观测站,对不稳定区段定期进行边坡观测和稳定性分析。
第二十九条建设内外排土场前应测绘地形,查明基底岩层的赋存状态及物理力学性质,测定排弃物料的力学参数,进行排土场设计和边坡稳定性计算。对影响稳定的弱层弱面应采取处理措施。
第三十条 内排土场最下部台阶的坡底与采掘工作面之间必须留有足够的安全距离。
第三十一条排土场必须采取有效的防排水措施。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将二矿生产技术科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