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掌握排土场信息,促进排土场管理规范化、标准化,发现排土场安全隐患及时处理,保证露天煤矿(以下简称“将二矿”)安全生产,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结合将二矿生产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将二矿排土场巡查相关单位。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
第三条 组织机构
为有效提高排土场巡查质量,实现将二矿排土场巡查区域全覆盖、无死角,要求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把排土场日常巡查管理工作常态化,成立将二矿排土场巡查小组:
组 长:生产技术科科长
副组长:安环科科长、调度室主任
成 员:(一)生产技术科地质、测量、采矿专业技术人员。
(二)调度室值班主任、调度员及生产现场管理人员。
(三)安环科当班安全管理人员。
(四)外委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及现场当班生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职责分工
(一)巡查小组组长和副组长负责制定排土场巡查路线和重点巡查区域,负责落实排土场巡视小组按期完成巡查工作,负责审核巡查小组制定的各类排土场隐患整改的安全技术措施。
(二)生产技术科地质、测量人员每月对露天矿未施工排土场巡查1次,每周对施工排土场巡查1次,雨季需加密巡查次数;采矿技术人员在巡查生产现场作业区域时查看排土场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有无超排、乱排等情况。 (三)调度值班主任、调度员及现场作业人员在生产现场巡查时把排土场巡查纳入日常巡查范围。
(四)安环科当班安全人员在巡查现场时把排土场巡查纳入日常巡查范围。
(五)各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及现场当班管理人员,重点巡查设备工作区域坡顶挡墙、反坡坡度、裂缝等,存在较大安全隐患时先停止作业,报调度室、生产技术科,采取安全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后方可作业。
第三章 边坡巡查规定
第五条边坡巡查内容
(一)巡查范围:北排土场、东排土场、内排土场。
(二)巡查主要内容:
1、建立双人巡查制度,严禁单人进行巡查。
2、巡查人员及排土场现场管理人员必须正确佩戴劳保用品,未按规定佩戴的不得从事相关作业。
3、巡查人员应每周对排土场进行巡查,并填写巡查记录台账。
4、排土场不得有乱排乱弃现象,临时卸载的物料要求在一个工作日内清运至指定排土区域。
5、检查排土工作面卸载区是否有连续的安全挡墙,其高度是否符合要求,若发现安全挡墙不合格应立即通知相关施工单位整改。
6、排土工作面应配备照明设备,未配备夜间不得进行排弃作业。
7、排土工作面必须保持平整,在50m范围内凸凹不应超过0.5m,排土线应整体均衡推进,坡顶线应呈直线形或弧形。
8、排土工作面向坡顶线方向应有3%~5%的反坡。
9、排土场自卸车和自卸车之间、自卸车和推土设备之间应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10、自卸车排土作业时,应有专人管理,非作业人员一律不得进入排土作业区,凡进入作业区的车辆、工程机械必须服从管理人员的指挥。
11、自卸车排土作业时,应垂直排土工作线,禁止高速倒车冲撞安全挡墙。
12、实测的排土参数应不超过设计的参数,特殊地段应检查是否有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13、排土场出现不均匀沉降、裂缝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待生产技术科查明沉降量,裂缝的长度、宽度、走向等,判断危害程度后,采取安全技术措施消除隐患后方可继续作业。
14、检查排土场坡脚外围滚石安全距离范围内是否有建构筑物,是否有机械设备,不得在该范围内从事任何活动。
15、排土场设有拦洪截泥设施的,检查堤坝是否完好,堤坝的断面尺寸及淤积库容。
16、在暴雨和汛期,应根据实际情况对排土场增加巡查次数。巡查中如发现重大隐患,必须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向调度室及生产技术科报告。
第四章 隐患处理与考核
第六条 隐患处理
(一)排土场巡查过程中发现隐患应现场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
(二)巡查人员对巡查处理情况要及时记录留存,对发现排土场存在危险时要立即报告调度室、生产技术科,必要时需撤离人员设备。
(三)对不能立即整改的隐患,要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制定整改计划,并组织复查。
第七条 对落实整改不到位或者逾期不整改的,参照将二矿安全生产管理相关制度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九条 本制度由将二矿生产技术科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