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 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露天矿排土场边坡的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依据《露天煤矿边坡管理制度》、《煤矿建设安全规范》(AQ1083-2011)、《煤矿安全规程》、《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等技术文件、规范编制。
第三条 由生产技术科负责排土场边坡管理工作。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生产技术科职责:
(一)按边坡变形监测设计要求,组织边坡日常监测工作,并及时进行监测数据处理,编制边坡监测分析报告,报有关部门及矿领导。
(二)做好预测预报,对出现滑动迹象的边坡,及时向主管领导和有关部门汇报,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采取有效措施。
(三)根据边坡监测数据及边坡稳定性分析,加强露天矿排土场边坡研究工作。
(四)每年根据雨季“三防”工作要求,组织对露天矿地面及采场防排水设施检查,对防排水工程提出维修处理计划或新建提议,确保雨季排土场边坡安全。
(五)把排土场边坡管理工作纳入日常生产管理,做好排土场设计并督促施工单位按设计排土。
(六)露天煤矿的长远和年度排土设计,应结合排土场边坡稳定性验算成果,达不到边坡稳定要求时,应修改采矿设计或制定安全措施。
第五条 安环科职责:
(一)把排土场边坡管理工作纳入日常安全检查工作,负有环保安全责任。 (二)督促、检查有关单位落实排土设计、计划提出的排土场边坡稳定技术措施。(三)对排土场脏杂煤自燃,及时采取必要的防灭火措施,保证排土场边坡的稳定。
第六条调度室职责:
(一)负责协调边坡工程施工设备,对排土场边坡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二)负责做好相应防洪设施(防洪堤坝、排水沟等)的修建和维护工作。
第七条各外委施工单位职责:
(一)负责按照露天矿排土设计进行施工,符合露天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
(二)负责按管理部门边坡安全检查要求,对排土场边坡安全隐患进行整改,管理部门(生产、调度、安全等)按时进行复查,如发现不按时、按要求进行整改,视情况严重程度每次罚款500-10000元。
第三章 排土场边坡管理基本要求
第八条 排土场位置选定后,应进行专门的地质勘探工作。
第九条 对排土场周围软土和细岩进行清除,并挖掘排水沟,以便将雨水顺利排出。
第十条 对排土场上方山坡实施汇水截流,将水排至排土场外围低洼处;对重点地段要修建防护挡墙,防止雨水流向排土场。
第十一条 排土场排土工艺、排土顺序、排土场的阶段高度、总堆置高度、安全平台宽度、总边坡角、废石滚落可能的最大距离,及相邻阶段同时作业的超前堆置距离等参数,均应在设计中明确规定。
第十二条 排土场平台平整,排土线整体均衡推进,坡顶线呈直线形或弧形,排土工作面向坡顶线方向有3%~5%的反坡。
第十三条 排土场最终境界20m内,应排弃大块岩石。
第十四条 排土场进行排弃作业时,应圈定危险范围,并设立警戒标志,无关人员不应进入危险范围内。
第十五条 任何人均不应在排土场作业区或排土场危险区内从事捡矿石、捡石材和其他活动。未经设计或技术论证,任何单位不应在排土场内回采低品位矿石和土石。
第十六条 在排土场坡顶线内侧30m范围内有大面积裂缝(缝宽0.1m-0.25m)或不正常下沉(0.1m-0.2m)时,汽车不应进入该危险区作业,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方可恢复排土作业。
第十七条 随着排土场边坡的形成和发展,必须定期进行边坡稳定分析,如有不稳定因素应修改排土参数或采取防治措施;
第十八条 实施内排土场前,必须测绘地形,查明基底岩层的赋存状态及岩石物理学性质,测定排弃物料的力学参数,进行排土场设计和边坡稳定计算,清除基底上不利于边坡稳定的松软土岩。
第十九条 内部排土场最下一个台阶的坡底与采掘工作面之间必须留有足够的安全距离,必要时应设置滚石或泥石流拦挡设施。
第四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条生产技术科、安环科、调度室要严格按照本办法要求履行相关职责,生产技术科监督工作落实情况,若未按职责开展排土场管理的成员,扣除月度绩效1-5分/次。
第二十一条排土场管理主要由生产技术科负责,调度室、安环科和施工单位配合,对未履行职责或不予配合的科室或单位,对科室月度绩效处以1-3分/次的考核,施工单位处以200-2000元/次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各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此办法设计施工排土场,对于未按此办法执行的相关单位,视情节严重情况给予200-2000元罚款。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露天煤矿生产技术科负责解释说明。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