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新疆天池能源有限责任公司露天煤矿(以下简称“将二矿”)原煤损失量的管理工作,并对露天煤矿地质“三量”进行管理。依据《矿产资源法》、《生产矿井储量管理规程》,结合将二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储量损失:储量损失分设计损失和实际损失两类:
(一)按损失发生的区域可分为:
1、工作面损失。
2、采区损失。
3、全矿损失。
(二)按损失的原因可分为:
1、与采煤方法有关的损失。
2、由于不正确的采煤方法引起的损失。
3、地质及水文地质损失。
4、设计规定的煤柱损失(如非工作帮三角煤)。
5、因开采技术条件限制造成的损失。
(三)按损失形态可分为:
1、面积损失。
2、厚度损失。
第三条 与将二矿有关的几种储量损失
(一)设计损失:是指根据煤层赋存条件,采用不同的采煤方法以及为了保证开采工作安全而在开采设计时不得不遗留于地下的那部分储量,一般分设计工作面损失、设计采区损失、设计全矿损失。对将二矿而言,是指端帮永久煤柱损失,设计采区损失,设计地质及水文地质损失等。损失端帮煤柱在工业储量中扣除;水文地质损失主要受火烧区地下水影响,无法开采;设计损失已在回采中扣除。 (二)实际损失:是开采过程中发生在工作面的损失。包括实际工作面的损失,实际采区损失和实际全矿损失。这一部分损失是指采用某种采煤方法时,允许损失掉的储量。
(三)其它损失:
1、在原煤开采过程中发生的煤炭损失:主要包括劣质煤清理损失量、清理夹矸原煤混入量、煤上浮灰清理量、清理煤层顶底板原煤混入量。
2、原煤在加工、存储等环节发生的煤炭损失:主要包括临时储煤场垫底煤损失量、煤场浮灰清理量。
3、原煤在存储过程中受自然因素影响产生的煤炭损失:主要包括风损量和水分散失损失量。该损失为不可统计量。
第四条原煤产量计算方法:原煤产量=实测采煤量-煤炭损失量
第二章 损失量的计量
第五条具备测量验收条件的,由生产技术科测量人员现场实测,计算原煤损失量。其中煤场垫底煤由煤炭加工部提前通知生产技术科测量人员。
第六条对不具备测量验收条件的(如采场选采矸石量、顶板劣质煤、清理浮灰、煤场捡矸量、煤层顶底板清理量等),采取卡车计数等方式进行计量。原煤损失量=卡车装载量×卡车车数。
第七条对不可统计量的自然损失,根据当地自然气候条件,结合库存煤量情况进行估算。
第三章 职责
第八条原煤采剥单位在进行顶底板清理、矸石(含夹土层)清理、浮灰清理、煤层顶底板清理等导致原煤损失的工作时,必须在当班向调度室和生产技术科上报煤炭损失量情况,调度室做好统计报表。
第九条临时煤场进行铺垫场地、浮灰清理、清理矸石(含劣质块煤)等导致原煤损失的工作时,煤场管理人员必须在当班向调度室和煤炭加工部上报煤炭损失量情况,调度室和煤炭加工部做好统计工作。
第十条 调度室每月24日前向生产技术科提供当月损失量报表。
第四章 考核
第十一条未按时上报煤炭损失量情况的或上报数据不及时、不准确的外委采剥生产单位、煤炭加工单位和矿属各科室,按“三违”行为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加倍处罚。
第十二条未进行损失量数据日常核实的或日常统计数据不及时、不准确的管理部门,按“三违”行为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加倍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将二矿外委采剥、煤炭加工单位和矿属各科室。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将二矿生产技术科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