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炭库存管理,满足煤炭持续销售需求,规范煤炭库存日常管理,根据《露天煤矿煤质管理办法》,结合新疆天池能源有限责任公司露天煤矿(以下简称“将二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将二矿及外委单位。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 职责分工
(一)生产技术科负责对库存煤场地进行规划。
(二)煤质科负责库存煤采样、制样、化验工作;负责煤质数据统计分析工作,及时向矿领导、生产技术科、销售公司、煤炭加工部反馈煤质情况。
(三)煤炭加工部负责库存煤破碎、存储、掺配、装车等环节的管理。
(四)调度室负责生产、销售过程中的有关库存煤管理的信息收集和组织协调工作。
(五)销售公司负责跟踪反馈库存煤售后情况;收集客户反映的库存煤煤质问题。
(六)安环科负责对库存煤防灭火工作进行监督。
第三章 储煤、煤场配煤管理
第四条设置库存煤场地时,必须对场地进行平整。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
第五条B5伪底板和中灰煤要按照设计、计划堆存,覆土。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
第六条库存末煤在堆存前需在规划到界位置做好煤挡,严禁超界;库存原煤在堆存前需在规划到界位置做好标记,严禁超界。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 第七条 库存末煤集中堆存规整,经压实后再覆盖地表土,坡面覆盖厚度2米,顶部覆盖厚度0.5米,做好库存煤覆盖的过程管理,确保覆盖均匀。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
第八条 库存原煤堆需要覆盖地表土时,须先将坡面覆盖适宜的末煤,覆盖厚度0.5米,然后再覆盖地表土,地表土覆盖要求同第七款。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
第九条雨季定期巡查已完成覆土的库存煤堆,被雨水冲刷露煤的要及时处理,避免长时间暴露于空气中发热着火。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
第十条覆土前,先将库存煤安全煤挡推至坡面,再以场地排土的方式使用地表土重新制作挡墙。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
第十一条 库存煤堆要经常巡查,塌陷区、裂缝区要及时处理。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
第十二条 库存煤堆存时必须安排专人管理并设置明显排弃标记(如设置彩旗),规划固定行车路线。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
第十三条 库存煤堆不得乱排乱弃,临时卸载的物料或掉落的散块要求在一个工作日内清运至指定区域。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
第十四条库存煤堆排弃工作面向坡顶线方向必须有3%~5%的反坡;到界排弃工作面坡顶和坡底安全土挡要求连续,高度不小于1m,顶宽不小于1m;排弃作业区安全土挡要求连续,高度不小于1m。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
第十五条 库存煤堆最终标高与设计值的允许误差为+1m;库存煤堆应平整,任意20m长度范围内的平整度允许误差为±0.5m。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
第十六条B5伪底板、中灰煤覆土区域及时写实上图,为后期回收B5伪底、中灰煤提供依据。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
第十七条 库存煤破碎装车严禁铲底,铲底一次罚装车司机200-500元;底煤损失控制在0.2米内,超过部分按照市场价格对责任单位进行罚款。
第十八条 承包单位要严格按照矿安排进行配煤,掺配均匀后再装车,煤炭加工部监督执行,未按矿规定执行发现一次罚责任单位2000元,掺配不均匀发现一次罚责任单位1000元。
第十九条 未覆土的煤堆灭火人员在人工处理或指挥设备处理火情时,严禁出现土岩混入情况,确保煤质。如发生土岩混入情况,灭火人员或责任单位负责清理,并处500元/次的罚款。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将二矿生产技术科负责解释。